【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上海市環保局引發了《關于加強在滬從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旨在規范環評機構行為,維護環評行業秩序。規定指出,要一嚴格依法開展環評業務,加強環評機構資質管理,加強環評從業人員管理,加強環評質量及檔案管理,加強對環評機構的監督管理并且建立誠信檔案,加強信息公開。
各區環保局,各有關單位:
為加強對在滬從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的日常管理,規范環評機構行為,提高環評工作質量,根據新修訂的《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等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我局制定了《關于加強在滬從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現予以發布,自2017年6月1日起實施,請各有關單位嚴格遵照執行。
自《規定》實施之日起,原《上海市關于進一步加強在滬從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日常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滬環保評〔2014〕123號)同時作廢。
上海市環境保護局
2017年5月3日
關于加強在滬從業環境影響評價機構監督管理的若干規定
為加強對在滬從業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以下簡稱環評機構)的日常管理,規范環評機構行為,維護環評行業秩序,提高環評工作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環評資質管理辦法”)以及《關于切實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監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2013〕104號)等文件要求,制定相關管理規定如下:
一、嚴格依法開展環評業務
(一)凡在上海境內從事環評服務的環評機構,必須具有環境保護部頒發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證書》,按照證書規定的評價范圍,在有效期限內開展環評業務;自覺接受環境保護部和市、區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材料。
(二)環評機構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標準以及環評各項技術導則和規范開展環評工作,加強本機構的資質、人員和環評質量等管理,依法對其機構出具的環評文件負責,對以機構名義開展環評服務的人員及其經營、服務行為負責。
(三)環評機構應當堅持公正、科學、誠信的工作原則,遵守職業道德,講求專業信譽,承擔相應社會責任,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及有關管理要求承擔環評業務。
(四)在環評文件審查期間以及審批后,環評機構應為建設方提供必要的技術服務,并在建設項目設計、建設和運行、群眾信訪答復等工作中做好必要的配合工作。
二、嚴格加強環評機構資質管理
(一)環評機構須在環評資質等級和評價范圍內接受環評業務委托和開展環評工作,禁止涂改、出租、出借環評資質證書。環評機構應與建設單位簽訂書面委托合同,不得由內設、分支機構或個人、其他中介機構代簽。設置分支機構的環評機構,應加強對分支機構管理,進行全面、有效的質量控制和全過程管理。
環評機構承擔本市玻璃幕墻光反射影響分析應符合相應的資質管理規定。
(二)環評機構應加強其資質證書、印章使用及管理,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使用資質證書和印章,環評文件所附資質證書上的環評機構公章不得以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專用章、下設機構或分支機構印章及其他印章替代,法人代表名章不得以他人名章替代。
(三)在滬注冊環評機構的環評機構出資人、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等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的規定向環境保護部備案,并書面告知市環保局。
(四)環評機構應獨立主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對確需委托其他單位完成的專業性和基礎性工作,應明確委托事項,認真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調查資料、監測數據和技術報告,并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表)質量負責。
(五)在滬從事環評業務的外埠環評機構應按國家和本市規定,加強資質及人員管理,規范環評合同簽署,接受市區兩級環保部門的管理和檢查,不斷提高在滬環評工作質量。
三、嚴格加強環評從業人員管理
(一)環評機構應加強機構內環評從業人員管理。環評機構的注冊環評工程師應符合環境保護部關于環評工程師注冊登記和管理要求。禁止環評工程師掛靠、借用等行為。
(二)環評從業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在登記有效期內按照證書對應的機構、行業類別主持或參加環評工作。應嚴格遵守《環境影響評價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規范》(環境保護部公告2010年第50號)。
不得出借、出租個人資格證書,不在本人未參與編制或審核的有關環評文件中署名或簽字;不弄虛作假,不歪曲事實,不隱瞞真實情況,不編造數據信息,不給出有歧義或誤導性的環評結論。
四、嚴格加強環評質量及檔案管理
(一)環評機構應建立環評工作質量保證體系,實行環評工程師和環評機構雙重把關的質量審核機制,制定并實施機構內部環評文件質量審核制度和流程,認真分析、審核協作單位提供的相關技術報告和監測數據,嚴格執行環評資質證書使用、環評編制規范和環評從業人員盡責等相關要求。
環評機構對環評結論負責,不得隱瞞建設項目的真實情況、編造數據、提供虛假材料或者實施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