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公益訴訟首案告捷 三個防范根治污染病
中環聯環境法律服務中心副主任兼督查訴訟部部長馬勇表示:“我們到實地來做了一個調查,調查發現他們反映的問題是屬實的,主要排放的是煙氣,沒有脫硝,脫硫設施也運轉不正常,排放那種黃色的氣體,周邊有很多的小區,周邊的人都不敢開窗戶,意見非常大。我們昨天不是起訴了么,我們以為他還能收手,剛才在我們出發之前我們又去看了一下,依然還在直排,沒有任何收斂。”
污染企業組織停產治理
針對德州晶華集團污染問題,德城區政府、晶華集團主要負責人將立即組織停產治理。德州市長楊宜新、副市長孫開連約談了德城區政府和晶華集團振華有限公司主要負責人,提出四條整改措施:
(一)嚴格按照省廳部署,不拖延、不庇護,務必于2015年3月底前完成整治;4月1日起,如仍不能達標排放,由德城區政府依法下達停產整治通知書,實施停產整治,并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布。
(二)按照2015年4月1日零時準時關停的要求,市環保局即日起要全程跟蹤,每日調度,關停當晚要現場督導,電視臺、報社要對關停情況進行跟蹤報道。
(三)德城區政府要成立專門工作組,與晶華集團共同研究制定停產后有關問題化解方案,有效解決企業長期存在的矛盾和問題,確保社會穩定。
(四)全力推進與中國建材合資合作,盡快對企業進行搬遷改造,爭取明年7月份新廠投產。
環保公益首勝“多重意義”
這一事件無疑的具有多重意義:
首先,環保公益訴訟改變了“公民拿污染企業沒辦法”的現狀。此前,企業污染主要靠行政管理與相關部門的行政執法。于是就出現了如果有企業污染,政府不管或者放任的話,公民一點辦法都沒有的情況。而法律賦予了相關公益組織的訴訟權利,公益組織可以代替公民對污染企業提起訴訟,這無疑多了一個監督與治理污染、保護環境的手段。
其次,預示著環保工作向法治邁進了一步。此前,保護環境雖然也有專門的法律,但執行起來主要靠相關部門的行政管理、環保督促等行政手段,說白了就是“權治”。由“權治”邁向法治,符合社會發展的目標。
第三,此次環保公益訴訟具有帶頭與示范意義。這個案例無疑為其它地方、其它公益組織提供了一個范本,一個通過司法途經解決環保問題的環境將逐步形成,這必將有力地推進中國的環境事業。
環保公益訴訟首案,是社會組織乃至公民開始參與環境保護事業的標志。而且有一就會有二,有了開頭,必將會有更多的環保組織參與進來,成為打擊污染、保護環境的重要力量!然而,各種弊端也展露無遺,如果政府相關部門能夠恪盡職守,及時對污染進行治理,何以能輪到環保組織起訴?
環保公益訴訟“三個防范”
顯然,在地方盲目發展沖動和官員政績追求等與企業污染之間存在“裙帶關系”的情況下,污染的“基因”并沒有從根本上消除。因此,建立在此基礎上的環保公益訴訟,明顯還需要有三個防范:
首先,要防地方政府將行政管理與執法規范等責任一味轉嫁給公益組織訴訟。污染治理、保護環境在過去、現在以及今后相當長的時間內,還必須依賴地方政府。如果地方政府因為利益關系放任不管,企業有了底氣,環保公益訴訟的路就很難走,甚至根本就走不通!
其次,要防訴訟淪為表面的勝利。環保公益訴訟目的并不在打官司,也不在討要賠償,而是消除污染、保護環境。即便勝訴之后,相關污染治理、企業整改、賠償追討等具體工作的落實,還得寄希望于法院、政府相關部門身上。如果地方政府的環保理念不改變,治理污染不積極,公益組織的訴訟力量難免大打折扣,甚至只能是表面的勝利!
后,要防公益組織淪為地方政府的“索賠利器”、“數錢工具”。公益組織到法院起訴,忙活了半天,賠償終還是進了地方政府的財政專戶。如果這些賠償款使用不公開、不透明,無法用在環境治理上,環保公益訴訟也就失去了其基本存在意義!
環保公益訴訟的出現以及可能出現的普遍化等是好事,但環保問題的關鍵,還得依賴和主要依靠地方政府和相關執法部門的觀念轉變、發展意識更新,還得依靠相關法律和制度進一步充實與完善,還得依靠相關管理手段與執法措施的有力加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