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除障礙謀求完善 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搭弓上弦
我國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2000年修訂時重點加強了對二氧化硫的排放控制,對防治煙煤型污染發揮了重要作用。大氣環境質量近年來不容樂觀,尤其是以霧霾為主的污染頻襲,進一步加快了大氣法律法規的完善步伐。
新法審議
現行法律共7章66條,草案則有8章100條,強化和明確了政府的環保責任、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重點領域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區域大氣污染防治、重污染天氣的預警和應對、法律責任等方面。
日前全國人大第二次審議了關于國務院提請審議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的議案,從法律名稱看,“修訂”是對法律進行全面的修改。草案規定,國家采取有利于大氣污染防治以及有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和裝備,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科學技術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支撐作用;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清潔能源。國家鼓勵和組織開展大氣環境質量對公眾健康影響的研究,采取措施預防和控制與大氣污染有關的疾病。
草案引人關注的是取消了現行法律對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罰款“高不超過50萬元”的封頂,從而大幅增加了企事業單位的違法成本。此外,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緊盯草案第45條向地方授權限制機動車通行的條款,擔心其將成為“機動車單雙號限行常態化”的法律依據。
業內發聲
“大氣污染防治法的修改非常及時和重要,要進行深入的調查研究,使大氣污染防治能更好與環保法相銜接。”九三學社四川省委委員王明雯表示,大氣污染問題原本就與環保息息相關,兩部法律要相互關聯,相互支撐。
除了“嚴”字當頭,政府在大氣污染治理中的責任不容忽視。九三學社中央常委劉政奎表示,立法要從注重“立權”向注重“立責”轉變,失責就要被追究,建議細化和加重對政府和有關部門及其責任人失職行為的處理,應當對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不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不依法及時處置大氣污染事故等作出處罰規定,對造成嚴重后果的,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我國的能源結構不合理,主要靠火力發電,汽車主要是燒汽油。要根本解決大氣污染問題,必須加快能源結構的調整,并且加大支持能源產業結構調整的力度。對新技術要加大支持力度,要從合理的產業布局、加快產業結構調整和支持新技術的應用上考慮,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李路建議,大氣法的修改應當考慮融入當前社會經濟問題的諸多影響,在法律上作出綜合性的平衡。
小編結語
被譽為史上嚴的新環保法于1月1日正式生效實施,“大氣污染防治”同樣將有更完善成熟的法律保駕護航。要進一步完善經濟技術政策,包括排污收費制度、電價制度等;還要特別重視發揮信貸、稅收、保險在大氣污染防治中的作用,通過政策引導促進大氣污染防治。總之,新一輪立法需要破除機制、體制和法律上的障礙,推動發展方式和消費模式的根本轉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