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8日,江蘇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網站發布3項地方標準,包括《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 4384-2022)》、《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 4385-2022)》、《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 2/ 4386-2022)》,進一步完善地方工業生產領域環保標準體系。據悉,這3項標準都將自12月26日起正式實施。
《釀造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 4384-2022)》
該標準規定了釀造工業企業水污染物的排放控制要求、監測要求、實施與監督要求。主要污染物及限值包括:pH6~9、懸浮物40mg/L、化學需氧量60mg/L、氨氮5mg/L、總氮15mg/L、總磷0.5mg/L。單位產品基準排水量方面,醬油、食醋企業為3.5m³/t,酒精行業為20m³/t,白酒行業為20m³/t,啤酒制造、麥芽制造分別為5m³/kL、5m³/t,黃酒為6m³/t。
另,標準還明確,釀造企業應按國家有關污染源監測技術規范的要求設置采樣口,安裝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對排污狀況進行監測,并公開監測信息,同時保存原始監測記錄。
《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 32/ 4385-2022)》
該標準適用于在用燃煤、燃油、燃氣和燃生物質的蒸汽鍋爐、熱水鍋爐及有機熱載體鍋爐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有組織排放濃度限值上,除城市建成區外對燃生物質鍋爐污染物排放均有放寬。其中,顆粒物限值為10mg/m³、二氧化硫為35mg/m³、氮氧化物為50mg/m³。城市建成區外的其他區域,燃生物質鍋爐上述三項限值分別放寬至20mg/m³、50mg/m³、150mg/m³。
此外,對于鍋爐燃料儲存、裝卸、轉運等環節產生的無組織排放污染物,相關企業應做好封閉、抑塵及清潔措施,必要的如煤炭篩分、破碎工序,應選擇封閉廠房并配置除塵設備。根據標準要求,使用鍋爐的企業需要開展自行監測,配備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控設備,并與生態環境管理部門聯網。
《燃氣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DB3 2/ 4386-2022)》
該標準適用于現有燃氣電廠的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主要大氣污染物中,顆粒物限值為5mg/m³、二氧化硫為35mg/m³、氮氧化物為50mg/m³。標準明確, 廢氣污染治理設施應與生產工藝設備同步運行,如廢氣污染治理設施發生故障或檢修,對應的生產工藝設備也應停止運行,待檢修完畢后同步投入使用。
當然,燃氣電廠也需配置污染物監測設備,根據監測污染物的種類,在規定的污染物排放監控位置進行采樣。在進行手工監測時,按照監測規范要求獲取的任意1小時平均濃度高于本文件規定的排放濃度限值,判定為超標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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