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
江府辦函〔2021〕69號
各市(區)人民政府,市有關單位:
《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版)》業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生態環境局反映。
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5月21日
附件:江府辦函【2021】69號正文
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 (2021 年修訂版)
一、總則
(一)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機制,提高重污染天氣防范和應對能力,不斷提高環境管理精細化水平,切實緩解污染程度,保護公眾健康。
(二)編制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條例》《廣東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江門市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江門市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于印發<城市大氣重污染應急預案編制指南>的函》(環辦函〔2013〕504 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推進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8〕875 號)《生態環境部辦公廳關于印送<關于加強重污染天氣應對夯實應急減排措施的指導意見>的函》(環辦大氣函〔2019〕648 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通知》(粵府函〔2020〕383 號)《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2012)《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技術規定(試行)》(HJ633-2012)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預案。
(三)適用范圍。
本預案適用于發生在江門市行政區域范圍內不利氣象條件下持續性的重污染天氣應急工作。
(四)預案體系。
本預案是《廣東省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的重要組成部分,與市直各應急響應單位應急分預案、各市(區)應急分預案、企業重污染天氣應急操作方案(企業“一廠一策”實施方案)等共同組成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預案體系。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是重污染天氣應對過程中的核心,明確各級別應急響應和區域應急聯動啟動流程、不同級別預警的建議性和強制性管控措施及具體分工;各市(區)應急分預案起到上傳下達的作用,重點在于措施落實,明確接警、發布預警、啟動響應、信息上報、督導檢查等具體流程,以及轄區內污染源管控情況和應急減排措施;企業應急操作方案是工業企業應急響應的具體操作性文件,符合應急預案對企業的管控要求,并將減排措施細化到具體的生產線、生產工藝。本預案由總則、應急響應單位和職責、監測與會商、預警、 應急響應、監督檢查、信息報送與總結評估、應急保障、預案管理、附則、附件共十一個部分組成。
(五)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預防為主。堅持把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作為應對重污染天氣的首要任務,堅持預防與處置相結合,切實提升全市重污染天氣的應急響應水平,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氣造成的危害。
2.統籌兼顧,科學管理。堅持生態環境保護與社會發展相結合,盡可能減少應急響應措施對社會經濟的影響。統一預警標準,科學制定重污染期間分級管控措施和污染源減排清單,嚴禁“一刀切”,謹慎使用對社會經濟正常運行影響較大的污染控制措施。
3.加強預警,分區響應。積極做好日常監測,及時準確把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的變化趨勢。完善重污染天氣監測、預報、預警、響應體系,開展污染過程趨勢分析和研判,做好應對重污染天氣的各項準備,確保及時、快速和有效應對。
4.部門聯動,社會參與。完善部門協調聯動和信息共享機制,加強各部門之間溝通與合作,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依法依規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完善信息公開發布制度,加強宣傳引導,提高公眾自我防護意識與參與減排的意識。
二、應急響應單位和職責
應急預案的實施,由市生態環境保護委員會辦公室(下簡稱“市環委辦”)牽頭,負責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組織應急會商,形成應急響應啟動、調整、終止的建議,提交市人民政府決策;指導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指揮、協調全市重污染天氣預測預警、應急響應、檢查評估等工作。監督各級各有關應急響應單位工作職責落實情況和任務完成情況,負責組織相關執法部門,依法督導檢查。各市(區)人民政府按照可操作、可核查的原則編制本地區的重污染天氣應對分方案,細化分解工作任務;市直各有關單位按行業管理的實際情況,細化聯動機制啟動后的應對措施。
各應急響應單位職責如下:
(一)各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成立本片區重污染天氣 應急指揮機構和辦公室,編制本片區重污染天氣應急分預案并組織實施;開展轄區大氣重污染監測預警工作,決定本片區應急響應的啟動、調整和終止;指揮、組織、協調和督導本片區相關單位落實重污染天氣應急響應工作;組織開展應急工作的公眾宣傳和教育,依照有關規定及時發布大氣污染應急信息; 保障本地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等工作資金;及時向市人民政府報告應急處置情況;負責應急響應結束后總結、評估應急響應實施情況。
(二)市委宣傳部:負責指導協調相關宣傳報道、新聞發布的組織協調和監督管理;督導通信部門向公眾發布預警信息。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協助生態環境部門落實重點工業企業停產、限產措施。
(四)市教育局:負責組織各中小學和幼兒園開展學生防護重污染天氣應急知識宣傳教育和應急演練;依據重污染天氣響應等級采取相應防護措施。
(五)市公安局:負責根據《江門市人民政府關于劃定禁止黑煙車行駛區域的通告》《關于調整江門市蓬江區、江海區、新會區貨車、三輪車禁限行交通管措施的通告》組織落實黑煙車車禁行、柴油貨車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協助生態環境部門上路檢查高污染排放車輛;落實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措施。
(六)市財政局:將市級承擔的重污染天氣應急準備、應急演練和救援救災等工作資金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監督市級專項資金的使用。
(七)市生態環境局:負責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會商和預警;負責組織重污染天氣應急演練;組織開展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指導各應急響應單位制訂重污染天氣應急分預案;倡導社會各界自覺采取污染減排行動;監督工業企業落實污染減排措施。
(八)市住房城鄉建設局:負責落實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配合生態環境部門落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限行措施;監督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現場禁止使用袋裝水泥和現場攪拌混凝土、砂漿,推廣使用散裝水泥、預拌混凝土和預拌砂漿。
(九)市交通運輸局:負責重污染天氣發生時公共交通運力保障,加大公共綠色交通的投入力度;落實營運類車船、港口的大氣污染控制措施;負責落實對管轄道路施工工地的揚塵污染防治措施。
(十)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落實禁止農作物、秸稈等生物質的違規露天焚燒等大氣污染控制措施;負責協調落實漁業船舶的大氣污染控制工作。
(十一)市自然資源局:負責森林防火工作;負責落實未確定建設單位的建設用地的揚塵污染的監督管理工作。
(十二)市衛生健康局:負責組織、協調衛生防護和醫療救治工作,開展涉及重污染天氣相關防病知識宣傳。
(十三)市城市管理綜合執法管局:督促城市道路保潔工作;加強對餐飲服務業油煙污染的行政處罰;對城區內發現的露天焚燒落葉、秸稈行為進行勸導;加強對非法占用城市道路及公共場所露天燒烤行為的管控等。
(十四)市市場監管局:配合做好工業鍋爐污染治理工作;打擊禁燃區內銷售高污染燃料的行為。
(十五)市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督導全市各體育機構實施減少或停止露天體育活動等措施。
(十六)市建管中心:負責落實代建范圍內的市政工程施工工地揚塵污染防治措施,及非道路移動機械的限行措施。
(十七)江門供電局:配合能源主管部門落實相關電廠限產,以及區域電力調配工作。
(十八)市氣象局:負責氣象條件的監測、分析和預報;協同生態環境部門開展空氣質量監測、會商和預警;適時開展人工影響天氣作業。
(十九)江門海事局:負責協調落實運輸船舶的大氣污染控制工作。
三、監測與會商
(一)監測。市氣象局、江門生態環境監測站要按照“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的原則,做好環境氣象和環境空氣質量常規監測、數據收集、現狀評價及趨勢預測等工作,根據監測數據并結合污染物成因分析和源解析成果,綜合分析和研判未來2~4天對可能出現的空氣質量狀況,并將有關信息及時報送市環委辦,為預報、會商、預警提供決策依據。
(二)會商。 健全日常會商研判機制,當預測到未來2~4天可能會出現不利氣象條件和AQI達到中、重度污染程度時,市氣象局、江門生 態環境監測站應發起會商,必要時組織專家和相關應急響應單位參加會商。 當接到廣東省生態環境廳預警(或區域預警)提示建議時,市氣象局、江門生態環境監測站應加密會商頻次,密切關注環境氣象和環境空氣質量形勢變化,結合實際及時發布預警信息。 經會商或接到上級預警信息,當預測出現符合重污染天氣啟動條件的天氣時,及時向市環委辦提出預警建議。重污染天氣期間,加密會商頻次,及時提出調整、解除預警的建議。
四、預警
按照環境空氣質量污染程度,對照《環境空氣質量指數(AQI) 技術規定(試行)》的污染分級條件以及生態環境部《關于推進重 污染天氣應急預案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中關于全國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級標準的有關規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統一以空氣質量 指數(AQI)日均值為指標,以連續24小時(可以跨自然日) AQI平均值計算,以AQI>200持續天數作為各級別預警啟動的 基本條件。
(一)預警分級。
根據重污染天氣的發展趨勢、影響范圍與嚴重程度等,將重污染天氣預警分為3個級別,由輕到重依次為黃色預警、橙色 預警和紅色預警:
1.黃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2.橙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3天(72小時)及以上,且短時出現重度污染、未達到更高級別預警條件。
3.紅色預警:預測AQI日均值>200將持續4天(96小時)及以上,且預測AQI日均值>300將持續2天(48小時)及以上;或 預測AQI日均值達到500。
(二)預警發布。
1.預警發布時間
預測未來空氣質量可能達到相應預警啟動條件時,提前24 小時以上發布預警信息。當監測空氣質量已經達到嚴重污染, 且預測未來24小時內不會有明顯改善時,應根據實際污染情況盡早啟動相應級別的預警。 當接到上級發布預警(或區域預警)時,4小時內啟動相應 級別的預警。
2.預警發布程序與方式
市環委辦根據環境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結合氣象條件,對重污染天氣程度與趨勢進行研判,必要時可組織專家和相關應急響應單位進行會商,確定重污染天氣預警級別。 確定預警級別后,由市環委辦上報市人民政府,獲批準后 發布預警信息。 預警信息發布后,市環委辦應密切關注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根據重污染天氣發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并及時發布。
(三)預警解除。
根據重污染天氣發展趨勢分析結果,當空氣質量改善到黃色預警啟動標準之下,且預測將持續36小時以上,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市環委辦宣布預警解除。
五、應急響應
當發布預警信息時,各市(區)人民政府、各應急響應單位、相關企事業單位接到預警通知后,根據各自職責,按照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分預案和應急響應操作方案采取應急措施。預警解除信息發布后,應急響應終止。
(一)應急響應分級與啟動。
應急響應分為三個等級,黃色、橙色、紅色預警分別對應 III級、Ⅱ級、Ⅰ級應急響應。市環委辦發布預警信息的同時,應明確啟動響應的時間、范圍等內容。各相關單位根據預警信 息作出相應等級的應急響應,啟動大氣污染應急分預案。
(二)應急響應要求。
針對不同首要污染物,實施重污染天氣分類分級應急管控措施:當首要污染物為細顆粒物(PM2.5)時,重點控制顆粒物 (PM)、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排放,其次是揮發性有機物(VOCs)排放;當首要污染物為臭氧(O3)時,重點控制揮發性有機物(VOCs)和氮氧化物(NOx)排放。 各市(區)嚴格執行重污染天氣應急減排項目清單,確保在實施黃色、橙色和紅色預警下,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 (NOx)、顆粒物(PM)及揮發性有機物(VOCs)減排比例分別達到江門市全社會占比的10%、20%和30%以上,可根據實際污染排放構成調整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NOx)減排比 例,但二者比例之和不應低于上述總體要求。
(三)應急監測。
應急狀態下,生態環境、氣象部門應加強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條件監測,實時跟蹤掌握環境空氣質量和氣象信息的變化情況,并及時將有關信息上報市環委辦。
(四)響應措施。
應急響應內容應包括健康防護措施、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和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必要的生產生活活動或執行應急搶險、 重大安保等任務時不執行相關響應措施。
1.III 級響應措施
(1)健康防護提醒措施兒童、老年人和呼吸道疾病、心腦血管疾病患者等易感人 群應盡量停留在室內,減少戶外活動;中小學、幼兒園減少戶外活動。
(2)倡議性污染減排措施倡導公眾及排放大氣污染物的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具體措施包括:盡量減少使用含揮發性有機物(VOCs) 的涂料、油漆、溶劑等原材料及產品;公眾減少燃油私家車出行,駐車及時熄火,減少車輛原地怠速運行時間,有條件的盡量選擇電動汽車等方式出行;排污單位自覺采取措施,控制污染工序生產,減少污染物排放。
(3)強制性污染減排措施
工業減排措施:
①減排二氧化硫(SO2)、顆粒物(PM)、氮氧化物(NOx)。 在確保安全生產的前提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按照《廣東省工業爐窯分級管控清單》,對水泥、玻璃、陶瓷、磚瓦、有色金屬等涉工業爐窯重點行業 B、C 級企業嚴格按照“一廠一策”,有計劃地實施生產調整、大宗物料錯峰運輸、加強廠區內保潔力度和無組織排放管控等措施,減少污染物排放。
②減排揮發性有機物(VOCs)。對包裝印刷、制鞋、家具制造、人造板制造、工業涂裝、電子元件制造、橡膠和塑料制品等使用溶劑型涂料、油墨、膠粘劑等高揮發性有機物(VOCs) 含量原輔材料,且采用低溫等離子、光催化、光氧化、活性炭 等低效治理技術的企業優先實施限產或停產措施。
③開展工業聚集區周邊各類大氣污染排放源的專項執法檢 查,強化對涉工業鍋爐、爐窯重點企業以及省、市揮發性有機 物(VOCs)重點監管企業停產、限產措施落實情況及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的監督監測,確保污染管控措施落實到位。
移動源減排措施:
①結合本地實際,對柴油貨車等車輛實施臨時擴大范圍的 限時、限區域通行措施;對重型柴油貨車開展臨時交通管制,引導避開主城區行使。
②強化對重點路段重型柴油貨車、高排放車輛的尾氣排放路檢和專項執法檢查。
③加強加油站油氣回收設施運營情況的監督檢查,暫停油氣回收設施不符合規范要求的加油站運營,進行相應整改。
揚塵污染控制措施:
①城市主城區原則上減少或停止土石方作業、噴涂粉刷、 護坡噴漿、混凝土攪拌和渣土外運。
②礦山、砂石料廠、石材廠、石板廠停止露天作業。
③未安裝密閉裝置易產生遺撒的煤炭、渣土、砂石料等運輸車輛應停止上路。
④加大城市主干道機械化清掃(沖洗)保潔頻次和作業范圍。
⑤加強工業聚集區、城鄉結合部(城中村)道路衛生保潔力度,保持重點區域道路濕潤。
其他措施:
①加大對城市及周邊農作物秸稈、樹葉、垃圾露天焚燒監督巡查力度。
②強化餐飲油煙處理設施正常運行監管。
③加強燃放煙花爆竹監管,確保不出現燃放煙花爆竹等違法行為。
原標題:江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江門市重污染天氣應急預案(2021年修訂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