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根據工作安排,我市牽頭起草了《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現公開征求意見,請有意見的單位或公眾在2021年7月2日前提出意見。
荊門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6月24日
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根據《關于印發<關于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通知》(環法規〔2020〕44號)“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 (荊辦文〔2019〕2號)等,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為將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恢復至基線水平,同時補償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至基線水平期間服務功能,依據調查、鑒定、評估、磋商、訴訟確認,應當采取各項必要的、合理的措施開展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修復方式包括賠償義務人自行開展的修復、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的修復以及自然恢復等方式。具體包括:
(一)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根據磋商達成的賠償協議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自行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賠償義務人可以委托具有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施工單位或承擔單位)開展修復,修復資金由賠償義務人支付。
(二)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或機構根據賠償磋商或賠償判決要求,在賠償義務人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以后,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開展替代修復,即開展異地修復等替代性恢復措施的修復活動。
本辦法所指修復責任人為:(1)賠償義務人;(2)賠償權利人指定或接受賠償義務人委托,具有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施工單位或承擔單位)。
第三條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評估遵循客觀公正、科學合理、全過程監督的原則。
第四條 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水利和湖泊、農業農村、住建等相關部門作為賠償權利人代表,分工負責組織開展各自領域內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監督工作,加強監督管理。縣域、跨縣域的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修復及評估工作由市直相關部門負責,市直相關部門配合省相關部門做好所轄行政區域跨省、跨地市生態環境損害事件的修復及評估相關工作(以上統稱“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對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及評估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賠償義務人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的,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賠償義務人自行或聘請專業機構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主要內容包括修復的環境要素、修復范圍、修復目標及標準、修復技術路線、修復實施方式、完成時限、經費預算、修復效果評估方法與時間等;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應兼顧有效性、合法性、技術可行性、公眾可接受性、環境安全性和可持續性,并提供數據來源與依據。
修復方案應當以鑒定評估報告或專家意見為基礎,并符合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判決要求。
(二)邀請專家對生態環境修復方案進行論證;
(三)將論證通過的修復方案送達賠償權利人代表;
(四)按照修復方案對受損的環境進行修復。
第六條 對損害事實簡單、損害較小、修復方法簡單、修復工程周期短等修復項目,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者機構、賠償義務人可以結合實際情況,簡化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方案編制中委托專家評審,以及修復效果評估中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評估等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可以采用委托專家評估的方式,出具專家意見確認修復方案及效果。也可以根據與修復案件修復效果相關的調查、監測報告等資料綜合作出修復效果認定。
第七條 磋商未達成一致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修復的,在雙方當事人書面確認損害事實后,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同意,并做好過程監管。
第八條賠償義務人應根據修復方案自行進行修復施工或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第三方機構(施工單位或承擔單位)(以上統稱修復責任人)對受損生態環境進行修復,并做好修復施工過程全面管理,防止發生次生環境問題。修復責任人可以委托監理機構對修復施工進行監理。
修復過程中需要調整方案的,賠償義務人應及時向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書面報告變更內容并得到書面同意;重大變更需重新組織評審。
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方案無法繼續實施的,由賠償義務人提出申請并由修復方案編制單位出具意見,或由專家出具評估意見,經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同意后,方可中止或終止修復方案的實施,并繳納賠償金,賠償金數額應統籌考慮修復目標、修復項目進度等因素,由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機構)和賠償義務人磋商確定;中止修復的方案,在不可抗力影響消除后,應繼續修復。
修復項目未能如期完成,影響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可能對生態造成嚴重不良后果的,縣級以上屬地政府可以先行開展損害修復。修復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
第九條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或機構可以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過程中組織開展檢查,賠償義務人、社會第三方機構、監理單位等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反映情況。
第十條 替代修復方案所包含的替代修復項目的選取應綜合考慮修復的緊迫性、賠償金與修復概算的匹配性以及生態環境損害的區域等因素。在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磋商賠償過程中對替代修復項目選址、修復資金、修復方式、驗收評估方式等另有商定的,從其商定。其中替代修復資金管理按照省財政廳聯合相關部門印發的《關于印發<湖北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鄂財環發〔2020〕21號)規定實施。替代修復項目預算資金高于賠償義務人應繳納的賠償金時,可以將若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合并執行或適當補助財政資金。
第十一條 替代修復按照以下程序執行:
(一)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資金預算,財政部門從賠償義務人繳交的賠償資金中安排。
(二)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委托第三方機構,根據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編制修復方案,并組織專家對修復方案進行論證。第三方機構應當圍繞磋商協議或法院裁判,選擇經濟可行、成熟可靠安全的修復技術,經充分論證后確定成本效益最優化的修復方案。
(三)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按相關規定確定符合條件的修復方案承擔單位或施工單位(即第三方機構)。修復方案承擔單位或施工單位按照論證通過后的修復方案,在規定的時間內組織開展修復。未經委托方同意,第三方機構不得將服務分包、轉包給其他機構。第三方機構應當主動接受、配合各級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的現場檢查、抽查核查、信用評價、日常考核等監督管理,如實提供相關資料。
(四)修復方案應當對驗收階段作出規定。修復工程竣工后,應進行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異位替代修復的場地,應當在清除污染物之后、回填物回填之前以及修復完成后分段進行效果評估。由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部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效果評估。
第十二條 市政府指定的部門(機構)實施的生態環境替代修復,應制定的修復方案、修復施工、施工監理及修復效果驗收評估等,需對外發包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業務資質的單位。國家、省沒有相關資質要求的,應當擇優選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一般應按規定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生態環境替代修復的施工單位或承擔單位。
第十三條 修復責任人在施工前應向相關職能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生態環境修復方案和施工方案(包括修復資金安排、修復進度安排和修復目標)及專家論證意見、勘查設計方案、監理方案等;
(二)修復承擔單位工商注冊資料、第三方修復合同復印件等相關材料;
(三)修復實施過程信息公開方式;
(四)施工過程中環境風險控制與應急處置方案。
第十四條 修復責任人應根據生態環境修復方案進行修復施工,做好修復施工過程的全面管理,健全施工全過程臺賬,確保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全面落實修復施工過程中的環境保護措施,防止發生次生生態環境問題。
施工全過程臺賬應包括:
(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及修復方案等相關文件:鑒定意見書、評估報告、經備案的修復方案以及其他有關文件。
(二)修復過程工程資料:修復實施過程的記錄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運輸記錄、回填土的運輸記錄等)、修復設施運行記錄、二次污染物排放監測記錄、修復工程竣工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工程監理文件:工程或環境監理記錄和監理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修復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五)其他文件:與生態環境修復委托單位簽訂的合同、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修復過程的原始記錄等相關文件。
(六)相關圖件:地理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修復范圍圖、污染修復工藝流程圖、修復過程照片和影像記錄等。
第十五條修復工程竣工后,賠償義務人應當通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修復責任人根據施工全過程臺賬自行編制或委托第三方機構編制生態環境修復全過程總結和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并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負責。修復責任人在修復工程完工后向相關職能部門申請生態修復績效評估驗收。驗收范圍應當與鑒定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范圍一致。實際修復范圍因故需發生變更的,應當報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審核備案。
第十六條相關職能部門或機構應當自接到申請及修復效果評估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委托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效果評估,評估費用由賠償義務人承擔。受委托的評估單位在受委托后60日內完成評估報告并報送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的單位不得對同一修復項目出具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報告、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終止報告不得由編制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方案的機構出具。
第十七條 修復效果后評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制定生態環境調查和監測方案,通過環境監測、生物監測、生態調查、問卷調查等手段,全面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并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報告。
修復效果評估報告主要內容包括:
1.生態環境損害司法鑒定意見書或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報告、修復方案;
2.修復過程工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修復實施過程的記錄文件;
3.監測調查資料。評估單位按照技術規范要求開展的大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等環境監測,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監測,以及生態系統恢復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濃度水平以及生物生長狀況,是否達到修復目標的分析。
4.調查核實與評價。通過詢問現場負責人、修復實施人員等相關人員,核實修復實施方案和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異位修復的,需核實污染物的數量、去向及回填物的數量和質量等。評估報告應全面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包括是否正確執行生態環境修復方案、是否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總體目標、修復行動期間是否造成二次污染、是否需要開展補充性修復、公眾對生態修復效果是否滿意等。生態修復未到達預期目標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制定補充性修復方案。
5.修復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報告; 自行修復或委托第三方修復項目提供資金使用情況報告,替代修復項目提交財務審計報告;
6.公眾對修復效果滿意度調查表;
7.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八條 賠償權利人收到修復效果評估資料后10個工作日內,應組織召開專家論證會,專家組出具專家審查意見。
具體程序如下:
(一)資料審核。對賠償義務人提交的修復效果評估報告及資料進行審核。
(二)現場勘察。對修復場地進行現場勘察,核實修復范圍、效果是否符合修復實施方案的要求等。
(三) 專家論證會出具論證意見。
第十九條 修復效果評估遵循注重實效、公開透明、客觀公正的原則。負責組織修復效果評估的賠償義務人或機構對評估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準確性、合法性負責。
第二十條 專家審查意見評估認為達到生態環境修復目標的,修復效果評估報告提交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賠償義務人應向社會公開;如修復項目系經法院生效裁判確認,同時抄送同級人民法院、檢察院。
未能通過修復效果評估的,賠償義務人應當組織整改,并承擔相應的整改費用。整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應當申請復查。經復查評估,仍未達到修復目標的,經社會第三方機構評估或專家論證后,賠償義務人應當繳納相應的賠償金。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情況,及時將生態環境修復效果評估結果抄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并向社會公開。
第二十一條以自然恢復方式修復的,賠償義務人應當在自然恢復期間進行跟蹤評估,評估頻次原則上每年不少于1次,并在評估完成后10日內形成評估報告,報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備案。評估報告材料主要包括:
(一)評估報告;
(二)監測調查報告;
(三)其他相關文件。
第二十二條 自然恢復完成后,賠償義務人應向賠償權利人指定部門提出評估申請,相關工作按照自行修復或委托修復的程序執行。
第二十三條 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機構)、 賠償義務人負責修復項目檔案的存檔。
第二十四條 修復義務履行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在一定期限內對賠償義務人(修復責任人)實施市場和行業禁入、限制等措施。對不履行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列入誠信黑名單。對不履行經司法確認的賠償協議或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確定的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責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由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賠償義務人與其委托的修復責任人惡意串通,致使生態修復未達到修復目標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修復責任人存在故意延期、施工質量問題、發生次生生態環境損害問題造成較大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二十五條 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工作人員在生態環境損害修復實施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六條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修復方案編制和修復項目施工、監理、監測、修復效果評估等第三方機構及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七條 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及時向社會公開,保障公眾的信息知情權,接受公眾監督。鼓勵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參與生態環境損害修復項目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原標題:關于公開征求《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荊門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等意見建議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