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5月13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發布了
《北京市市容環境衛生條例》全文。分為總則、市容環境衛生發展、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城市容貌、環境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和附則8章。
條例表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享受整潔優美市容環境的權利,同時負有維護市容環境衛生、愛護環境衛生設施的義務;對損害、破壞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和舉報。
同時,北京市將對在市容環境衛生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按照授權的范圍,依法對本條例規定的市容環境衛生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條例明確,城鎮地區內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標準是: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暴露垃圾、糞便、污水,無污跡,無渣土,按照規定掃雪鏟冰;
(三)保持環境衛生設施的整潔、完好。
關于清掃保潔——
道路及其他公共場所的專業清掃保潔責任單位應當按照作業規范和環境衛生標準要求,定時清掃,及時保潔;建設工程施工或者拆除作業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當日產日清;城市綠地管理養護單位應當保持綠地整潔;收購廢舊物品的經營者應當保持收購場所整潔,不得亂堆亂放、焚燒廢舊物品。
公共場所嚴禁隨地吐痰、便溺;亂丟瓜果皮核、煙頭、紙屑、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亂倒污水、垃圾,焚燒樹葉、垃圾;其他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禁止在城鎮地區飼養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禽家畜等。
違反相關規定的,將處以20元到2萬元不等的罰款。
關于垃圾等廢棄物的收集、清運和處理——
條例還要求,城鎮地區內生活垃圾應當做到日產日清、密閉運輸,并清運到指定的垃圾消納場所,不得亂堆亂倒;產生建筑垃圾、渣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到城市管理行政部門辦理渣土消納許可證;運輸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漿等流體、散裝貨物的車輛應當符合本市環保要求,具有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核發的準運證件;
從事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后,方可經營;工業垃圾、醫療衛生垃圾及其他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等有毒、有害廢棄物不得混入生活垃圾收集站和垃圾消納場;
廁所的糞便應當排入污水處理系統或者貯(化)糞池;餐廚垃圾不得排入雨水、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廁所,不得與其他垃圾混倒;餐廚垃圾產生者可以自行清運或者委托專業清運單位對餐廚垃圾進行清運等。
違反相關條例的,將處以20元到5萬元罰款。其中,個人處罰范圍為20元到200元,單位處罰范圍為500元到5萬元。
關于環境衛生設施建設和管理——
設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納場所的,應當向城市管理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許可后,方可設置。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公共廁所的維護管理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標準對公共廁所進行維護和管理,確保公共廁所正常使用。違反規定,不能保證公共廁所正常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可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環境衛生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責令限期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關于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
市容環境衛生專業作業服務項目的承攬單位,可以由有關管理部門或者單位采取招標、委托等方式確定。
條例成文日期2020年4月24日,實施日期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