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士們,先生們,記者朋友們:
大家下午好!
[李廣宇]:
歡迎各位記者朋友們參加最高人民法院新聞發布會。為了在疫情防控常態化期間減少人員聚集,方便記者朋友們參會,本次發布會采取現場加線上的形式發布,我們可以從大屏幕上看到,許多記者朋友們正在線上參加我們的發布會。
[李廣宇]:
今天我們將要發布的是《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我們很榮幸地邀請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陶凱元女士、全國政協常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駐會副主任、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呂忠梅女士和環資庭庭長王旭光先生出席今天的新聞發布會。
[李廣宇]:
良好的生態環境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也是人民群眾共同的關心和期待。2019年,全國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做了哪些工作,有哪些新的進展,相信也是記者朋友們所關心的。
[李廣宇]:
下面,有請陶凱元副院長介紹《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的有關情況。
[陶凱元]:
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今年,是最高人民法院自2014年6月成立環境資源審判庭以來,第四次發布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與往年相同,與白皮書一起發布的還有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即綠皮書。白皮書的發布,是中國環境司法年度發展狀況的具體展示。白皮書和綠皮書的共同發布,則體現了環境司法實踐與理論研究的相互融合、相互促進。需要特別說明的是,2016和2017年發布的白皮書英文版已經在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發布,成為世界各國了解中國環境司法成就的重要窗口。
[陶凱元]:
2019年,全國法院認真學習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始終堅持以環境資源審判專門化為抓手,以改革創新為動力,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各項工作取得新發展。白皮書從以下五個方面對全年的工作做了介紹。
[陶凱元]:
一、依法審理環境資源案件,促進生態環境改善和資源高效利用
[陶凱元]:
2019年,全國法院受理各類環境資源刑事一審案件39957件,審結36733件,判處罪犯114633人,收結案數同比2018年分別上升50.9%、43.4%。受理各類環境資源民事一審案件202671件,審結189120件,同比分別上升5.6%、3.5%。受理各類環境資源行政一審案件47588件,審結42078件,同比分別上升12.7%、0.8%。
[陶凱元]:
需要提示的是,今年白皮書的大變化或者說一大亮點是,改變了以往按照三大審判領域將環境資源案件區分為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做法,將環境資源案件劃分為環境污染防治案件、生態保護案件、資源開發利用案件、氣候變化應對案件和生態環境治理與服務案件等五大類型。主要的考慮是,依據現有環境資源實體法和訴訟法規定,遵循“與環境資源保護有著密切關聯”的原則,體現環境資源審判統籌運用刑事、民事、行政三種責任方式的司法理念,契合目前正在推進的環境資源“二合一”或“三合一”歸口審理機制改革,同時滿足環境資源審判實踐發展和交流需要。按此分類后,每類案件中都可能包含有環境資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
[陶凱元]:
二、加強環境公益訴訟,發揮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的特殊作用,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陶凱元]:
一是發布司法解釋和典型案例。2019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2019年3月、6月先后發布15個典型案例,完善審判程序,統一裁判標準。二是依法妥善審理案件。2019年,全國法院共受理社會組織提起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179件,審結58件,同比分別上升175.4%、262.5%。受理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2309件,審結1895件,同比分別上升32.9%、51.4%,其中環境民事公益訴訟312件,審結248件;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1642件,審結1370件;行政公益訴訟355件,審結277件。受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49件,審結36件,同比分別上升145%、350%,其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司法確認案件28件,審結23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21件,審結 13件。三是創新生態修復方式。堅持恢復性司法理念,立足不同環境要素修復需求,探索多種形式生態修復方式。四是完善配套機制。推動設立專項資金賬戶,引入專家輔助人、專家陪審員制度,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
[陶凱元]:
三、貫徹綠色發展理念,服務新時代黨和國家工作大局
[陶凱元]:
一是助力污染防治攻堅戰。堅持用嚴格制度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助力打贏藍天、碧水、凈土三大污染防治攻堅戰。二是推進重點流域區域治理。堅持從生態環境整體性和系統性著眼,持續深化長江經濟帶司法協作機制,著手構建黃河流域司法協作機制,加強對京津冀、大運河、粵港澳大灣區和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等重點區域環境司法保護。三是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踐行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理念,統籌經濟高質量發展與生態環境高水平保護,營造穩定、公平、透明、綠色的法治化營商環境,支持傳統產業升級轉型和環保節能新興產業發展,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
[陶凱元]:
四、堅持體制機制創新,推進環境資源審判制度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
[陶凱元]:
一是推進專門機構和歸口審理機制建設。截至2019年底,全國共有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1353個,其中環境資源審判庭513個,合議庭749個,人民法庭91個。共有23家高級人民法院實行環境資源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二合一”或“三合一”歸口審理模式。二是推進集中管轄機制建設。構建以生態系統或者生態功能區為單位的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機制。三是推進協調聯動機制和多元解紛機制建設。在堅持裁判中立的前提下,積極推進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行政執法部門的外部協調聯動機制。充分發揮行政調解、行政裁決、人民調解等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作用,加強司法確認等訴訟和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的銜接配合,構建多元解紛機制,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合力。
[陶凱元]:
五、不斷提升司法保障水平,回應人民群眾多元司法需求
[陶凱元]:
一是加強隊伍建設。始終堅持黨的領導,牢固樹立現代環境司法理念,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質的環境資源審判隊伍。二是開展理論研究。發揮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作用,加強理論基地和實踐基地建設,推動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成果的轉化。三是完善便民措施。依托智慧法院建設暢通訴訟渠道,大力加強巡回審判,依法開展司法救助。四是深化公眾參與。主動接受代表委員監督,推進司法公開,嚴格落實人民陪審員制度,大限度保障公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五是推進合作。加強與聯合國環境規劃署等組織及美、英、法等有關國家的合作。通過主辦研討會、主題培訓和案例比較研究等多種方式,增進相互了解,深化合作,提升中國環境司法的影響力。
[陶凱元]:
2020年,全國法院將繼續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加快推進環境資源審判體系和審判能力現代化,為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和“十三五”規劃圓滿收官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
[陶凱元]:
謝謝大家!
[李廣宇]:
感謝陶凱元副院長的介紹。
下面,有請呂忠梅主任介紹《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的有關情況。
[呂忠梅]:
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好!非常高興能有機會代表最高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司法研究中心、清華大學環境資源與能源法研究中心共同組成的《綠皮書》“三年級”團隊,再次與大家見面。與前兩年的報告不同,今天發布是我們第一個以“自然年度”為時間節點的報告,但報告的整體結構仍然保持了總體觀察、重點分析、特別關注和附錄等四大部分;在觀察“哨點”和方法上依然堅持以理性視角觀察司法實踐;在研究團隊方面依然保持核心成員基本不變。報告全文約30萬字,已提交法律出版社,預計在2020年6月底與讀者見面。
[呂忠梅]:
一、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基本建成
一是綠色司法理念不斷完善。經過五年發展,環境司法理念在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過程中逐漸成熟。堅持環境權益保護的基準定位與環境保護優先的基本原則,加強事前預防功能,協調多元價值的衡平,懲治與修復相結合,提升中國環境司法在環保領域的地位。
[呂忠梅]:
二是環境司法專門機構穩中有新、鏈條加長。全國法院系統環境資源審判機構設置從高速增長趨向平穩,江蘇省與甘肅省探索建立專門法庭,在省域范圍內打破行政區劃限制。2019年1月,高人民檢察院第八檢察廳正式成立,已有25個省級檢察院設立了公益訴訟檢察機構。
[呂忠梅]:
三是環境司法機制改革創新、多方聯動格局基本形成。最高人民法院繼續推動形成環境資源審判整體合力,完善不同類型案件審理的銜接與協調機制;甘肅省、江蘇省、江西省、湖南省高級法院積極打造跨行政區劃集中管轄“升級版”。法檢聯動、訴行聯動、檢行聯動、審調聯動、審執聯動機制進一步健全。
[呂忠梅]:
四是多主體共同推進環境司法專門化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全國政協積極發揮專門協商機構作用,關注和推進環境公益訴訟工作。聯合國環境規劃署門戶網站設立中國環境司法裁判專欄。多個環境保護公益組織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入選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典型案例。
[呂忠梅]:
二、環境資源案件的專業特性更加明顯
[呂忠梅]:
——環境民事案件以環境污染案件為主,歸責原則和責任承擔方式為關鍵。環境侵權民事一審案件收案數量明顯下滑但結案量相對平穩,呈現兩個明顯特征:一是針對不同類型環境污染案件需分別適用無過錯責任、過錯推定責任、過錯責任原則;二是環境污染案件的責任承擔方式以損害賠償為主逐步發展為生態恢復或修復為主。
[呂忠梅]:
——環境行政案件保持增長勢頭,環境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獨具特色。環境資源行政一審案件數量保持增長趨勢,結案量與收案量差異較小。呈現三個方面的特殊性:一是環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多領域、多層次“找法”;二是環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綜合考慮不同法律關系;三是環境行政案件需要法官合理使用科學證據。
[呂忠梅]:
——環境刑事案件數量趨于穩定,環境污染犯罪的發案態勢與生成機理逐漸清晰。環境刑事案件保持穩定上漲,環境刑事案件的犯罪類型、數量有明顯的區域性差異。其影響因素有四:一是經濟體量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二是經濟結構與產業結構;三是污染型企業的密集程度;四是環境執法與司法力度。
[呂忠梅]:
——環境公益訴訟案件類型逐漸豐富,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制度有待完善。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增長相對平穩。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在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中占比持續攀升,作為一種新的訴訟類型,亟待從整體上完善相應的訴訟規則。
[呂忠梅]: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特征漸顯,建立健全多維銜接機制迫在眉睫。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中,司法確認案件占有相當比例。迫切需要理順關系,建立健全相關銜接機制。
[呂忠梅]:
——長江流域環境司法活力呈現,流域司法機制亟待創新。長江經濟帶區域環境資源司法協同互動機制作用明顯,長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數量有較大增長,案件的“涉水”特征也比較明顯,但“流域性”不強。需要在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方面繼續探索。
[呂忠梅]:
三、中國特色環境司法道路的期待與展望
[呂忠梅]:
回望過去,可以清晰地發現中國環境司法道路堅實腳印。展望未來,環境司法程序健康的發展需要堅持專門化道路,展現環境資源審判的獨特價值;堅定專業化導向,保證綠色司法理念在普通案件中的貫徹;堅守個案公正目標,完善體制機制,不斷推進環境司法制度成熟定型。
[呂忠梅]:
一是堅持環境司法的專門化發展道路不動搖。繼續優化專門審判機構,夯實環境司法專門化基礎。不斷健全司法協同機制,完善環境司法專門化體系。持續推進環境資源案件類型化,形成環境司法專門程序規則。
[呂忠梅]:
二是堅持普通案件審判專業化導向不偏離。貫徹落實民法典確立的“綠色原則”,明確權利保護的“綠色化”導向。完善實質性司法審查規則,明確行政行為的“綠色化”政策約束目標。加大生態要素的入刑比重,明確刑事制裁的“綠色化”要求。
[呂忠梅]:
我們期待,2020年的環境資源司法工作能夠更加積極的回應人民群眾對環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為中華民族子孫后代永享優美宜居的生活空間、山清水秀的生態空間提供堅實的司法保障。
謝謝大家!
[李廣宇]:
感謝呂忠梅主任的介紹。
下面,有請王旭光庭長發布2019年度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典型案例。
[王旭光]:
各位記者朋友:
大家下午好!為全面展示2019年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工作情況,最高人民法院在接續發布中國環境資源審判白皮書基礎上,首次發布年度典型案例。本次發布的40個案例,具有鮮明的環境資源司法保護特色。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王旭光]:
一是集中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案件特點。典型案例基本涵蓋了環境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資源開發利用、氣候變化應對和環境治理與服務等五大類型案件,體現了環境資源案件的基本特點。1、案件類型日趨多樣性,除了涉大氣、水、土壤、海洋環境污染案件,侵害珍貴瀕危動植物及其棲息地的破壞生態案件,以及涉土地、礦產、林木、草原資源開發利用等常見案件類型外,還包括侵害公眾景觀權益、侵害傳統村落案件以及節能服務合同糾紛等新類型案件。2、保護范圍漸呈廣泛性,不僅涵攝大氣、水、土壤、礦產、野生動植物和人文遺跡等環境資源要素,還覆蓋海洋、森林、濕地、灘涂、草原、國家公園、自然保護區等生態系統要素。3、審判程序凸顯復合性,案件涉及私益訴訟和公益訴訟,刑事訴訟和民事公益訴訟,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磋商協議和司法確認等多種訴訟類型以及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責任方式之間的協調和銜接。4、訴訟價值顯現主導性,點多面廣、利益多元的各類環境資源案件,都是圍繞“生態環境保護和資源可持續利用”這一核心價值追求逐一展開。
[王旭光]:
二是集中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專業要求。年度案例突出展示了環境司法的預防性和修復性特點。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中,應當貫徹預防優先理念,特別是注重發揮行政訴訟的預防和監督功能,把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消滅在源頭或者控制在合理范圍內。此次發布的行政案例中,有的對合法行政行為予以確認、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履職,有的通過對行政機關不作為和違法行政行為進行監督,推動依法行使職權,促進環境資源保護。注重修復亦是環境司法的基本特性。此次發布的刑事案例中,人民法院將被告人履行生態修復義務以及賠償生態環境損害的情況,作為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在相關公益訴訟案例中,人民法院充分發揮司法智慧,立足不同環境要素的修復需求,探索適用限期履行、勞務代償、增殖放流、技改抵扣、替代性修復等多種生態環境修復責任承擔方式以及代履行等執行方式,促進生態環境及時有效恢復。
[王旭光]:
三是集中體現了環境資源審判的功能作用。第一,堅持以嚴格制度嚴密法治保護生態環境。在刑事案件中,依法嚴懲污染環境、破壞生態等犯罪行為,對于隱蔽排污、多次排污、偽造篡改監測數據排污等犯罪行為,依法從重處罰。對涉野生動物保護、走私洋垃圾等犯罪行為,不僅懲治直接販賣、走私者,更要打源頭、追幕后,依法追究提供者、購買者的刑事責任,取締非法交易鏈條。在行政案件中,對拆除、閑置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行為,支持行政機關依法從嚴查處。在民事案件中,對于超范圍探礦、違法在自然保護區內開發利用自然資源等行為,依職權認定無效,防止自然資源損壞,強化生態環境保護。第二,堅持協同推進環境高水平保護和經濟高質量發展。此次公布的公益訴訟案件中,人民法院通過允許企業以部分賠償款用于完成環境治理、節能減排生態環保項目的新建和升級改造,以及同意企業按照行政機關審批的規劃進行整改,保證案涉區域成為開放的公共空間等方式,在保障生態環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的同時,鼓勵企業主動承擔起環境保護主體責任和社會責任,推動形成綠色生產方式。
謝謝大家!
[李廣宇]:
感謝王旭光庭長的介紹。
下面,請各位記者結合今天發布的內容提問。
首先請現場的記者朋友進行提問。
[中國環境報社記者]:
近年來,被污染、破壞的生態環境的修復問題日益成為社會輿論關注的熱點。請問,人民法院在加強生態環境修復司法保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陶凱元]:
統籌做好生態環境的保護和修復工作,是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要內涵,也是我國生態環境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今年四月,習近平總書記在陜西考察工作時指出,要把秦嶺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擺上重要位置,再次強調了生態環境修復的重要意義。近年來,人民法院始終堅持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引,不斷強化修復性司法理念,依法審理生態環境訴訟案件,進一步完善生態環境修復司法措施,為建設天藍、地綠、水清的美麗中國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服務和保障。具體舉措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秉持修復性司法理念
牢牢把握習近平總書記“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重要論斷,摒棄“改造自然”的傳統修復理念,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注重生態修復的優先性和全局性,把修復治理受損生態環境作為審理各類環境資源案件的主導原則,努力實現生態環境保護的重點由事后治理向事前預防轉變,保護范圍以個案污染治理向山水林田湖草生命共同體維護轉變,保護目標由單一要素恢復向提升生態系統穩定性轉變,有效發揮司法在維護和實現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方面的服務保障作用,織緊、織密我國生態環境修復網絡。
二、依法審理生態環境訴訟案件
依法審理環境公益訴訟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案件,是人民法院參與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的重要抓手。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發布了《關于審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試行)》,加強對下監督指導,明確修復責任承擔方式,推動修復主體多元化,實現資金管理規范化,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2019年,各級人民法院審結社會組織、檢察機關提起的環境公益訴訟1953件,全方位加大生態環境修復力度。此外,依法審結省市政府提起的新型、重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36件,督促污染者處理固體廢物14800噸,修復土壤、水體4224萬立方米,修復土地、林地、礦山46821平方米,挽回國家經濟損失7006.2萬元,有效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三、創新審判執行方式
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創新審判執行方式,形成“司法+生態修復”的審執模式。探索適用補種復綠、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等責任承擔方式。充分考慮各類生態功能區及環境資源要素特點分類施策,對于大氣、水等具有自凈能力的環境要素,優先采用自然恢復的保護方式;對于土壤、固廢污染,盡可能予以人工原地修復;對于人工修復可能導致二次損害的,采取風險管控+替代性修復方式。與此同時,各級法院還注重構建生態環境修復過程中的信息共享、監督保障、檢查驗收、評估回訪、風險防范等配套機制,確保修復取得實效。
四、完善多元共治機制
各級人民法院積極參與構筑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系統治理體制,推動建立與檢察機關、公安機關和環境資源保護主管機關之間的協調聯動機制,發揮環境資源保護主管機關在生態環境修復中的主導作用,在環境損害鑒定、修復方式選擇、判決執行監督等方面有序銜接,形成環境資源保護合力。通過公布修復方案、組織聽證、發放調查問卷、公眾參與修復效果評估等方式,積極拓寬公眾參與生態環境保護和修復工作的渠道,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良好的生態環境治理格局。
各位記者朋友,后我想特別強調的是,中國之美,在于鷹擊長空、魚翔淺底。中國之強,在于上下一心、眾志成城。各級人民法院將以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為指導,不斷加強司法服務保障力度,為建設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美麗中國作出新的貢獻。
[中央廣播電視總臺央視社會與法頻道記者]:
我們對今年《綠皮書》首次關注的長江流域環境司法情況很感興趣,想知道你們都有哪些發現,這些對于環境司法以及正在制定的《長江保護法》有什么意義?
[呂忠梅]:
今年,我們將長江流域的環境司法狀況作為特別關注的內容,很大程度上是為制定一部好的《長江保護法》發現司法需求。為此,我們分別選擇了長江全流域、長江干流、長江經濟帶三個層次、時間跨度為1980年1月至2019年6月的案件,分析了六個變量:即案件發生數量、案件類型分布、案件地域分布、審判機構和隊伍建設、審判工作機制和規則、公益訴訟和能動司法。通過這些分析,發現了一些非常有意思的現象:
一是從案件數量情況看。在案件類型上,環境刑事案件占比大,環境民事案件數量居中,環境行政案件數量較小,環境公益訴訟案件增長較快。在地域分布上,長江流域環境案件發生量由東到西、逐步遞減的趨勢正在改變,中西部省份的案件發生數量明顯增加。
二是從案件審理情況看。環境糾紛案件與長江流域以水為紐帶的生態環境系統特征密切聯系,在環境刑事案件中非法捕撈水產品罪占比較大;在環境民事糾紛中,養殖權糾紛、漁業承包合同和綜合環境污染糾紛較多。近年來,司法需求由懲治環境污染逐漸向強化生態、資源保護轉型。
三是體現流域司法特征的改革取得一定成效。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統籌推進長江經濟帶沿線11個省(市)和青海省簽署了《長江經濟帶11+1省市高級人民法院環境資源審判協作框架協議》,積極推動構建長江經濟帶區域環境資源司法協同互動機制,為長江經濟帶生態環境保護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第三巡回法庭積極探索流域司法特性,一些省高院也在進行積極探索。
但是,從總體上看,長江流域各地方法院受理的環境資源案件“涉水”特征比較明顯,但“流域性”特征較弱。存在著流域司法意識較為缺乏、裁判標準不統一、區域行政執法體制與流域司法難以銜接等問題。這恰恰是正在制定的《長江保護法》需要解決的問題,無論是否設立長江流域法院,《長江保護法》都必須面對司法管轄地域性不利于解決流域性糾紛的挑戰。
因此,我們認為,一方面要在《長江保護法》中,對長江流域司法體制做出明確規定;另一方面,也要在司法實踐中繼續探索,解決好三個問題:一是打破傳統的司法管轄界限、突破行政區劃的人為界分和限制,建立符合“流域特性”的司法制度。二是以流域為單位設立跨行政區域環境資源專門審判機構。三是創新流域行政執法與專門司法銜接機制。
[李廣宇]:
謝謝。
下面我們給線上的記者一個提問機會。各位記者可以在直播程序中點擊“舉手”。
[光明網記者]:
在您剛才介紹的被告人田錦芳、阮正華等污染環境刑事案件中,人民法院在判處被告人承擔刑事責任的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被告人在緩刑期間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我們注意到,這一采用禁止令的方式有別于傳統案件,請您談一談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中都是如何適用的?
[王旭光]:
這起案件涉及的是刑事禁止令的適用。刑事禁止令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刑法修正案(八)》增設的制度,它不是一種新的刑罰,而是對管制犯、緩刑犯具體執行監管措施的一次革新。這個案子第一被告人是田錦芳,他原來是鋁業公司的環保科的科長,他從事環保這項工作,所以人民法院在判決當中同時判決禁止被告人田錦芳在緩刑考驗期內繼續從事與環保相關的活動。像第二被告人阮正華,是一個從事廢舊物資回收工作的人員,人民法院在這個案子的刑事判決當中,判決禁止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廢舊物資回收的相關的經營活動。2019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態環境部聯合發布《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有關問題座談會紀要》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環境污染犯罪案件,對判處緩刑的被告人,一般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與排污或者處置危險廢物有關的經營活動。這一規定,對于防范化解風險,防止被告人在緩刑期內再次污染環境、破壞生態,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環境保護禁止令,不僅適用于刑事訴訟,實踐中也越來越多地被人民法院適用于民事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法院在環境民事私益訴訟和環境民事公益訴訟中探索適用的環境保護禁止令,并非是一種新創設的保全方式或者民事責任,而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訴前、訴中行為保全的具體實施方式,或者是停止侵害這一民事責任的具體執行方式。目前,司法實踐中適用的禁止令,基本上都是為了實施訴前、訴中行為保全裁定所作出的。
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制度,是環境資源審判落實預防為主原則的重要體現,它突破了有損害才有救濟的傳統理念,將生態環境保護的階段提升至事中甚至事前,有助于加大生態環境保護力度,避免生態環境遭受損害或者避免生態環境損害的進一步擴大。近年來,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下,各地法院積極探索實施環境保護禁止令,云南昆明、浙江湖州、重慶等地法院還制定了環境保護禁止令的實施辦法,取得了良好效果。
需要強調的是,由于環境資源民事、行政訴訟中尚無專門法律規定,加之環境保護禁止令直接影響被申請人的實體權利,實踐中應依法審慎予以適用。特別是要完善適用條件,綜合考量被申請人的行為是否超標排放、是否取得行政許可、是否具有現實而緊迫的重大風險、是否損害生態環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環境權益等案件因素;要遵循比例原則,區分個案中各不相同的生態環境損害情形,避免出現保護不足和過度保護兩種傾向;要輔之以程序保障,確保適用程序的正當性。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在調研總結各地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正在著手研究制定適用環境保護禁止令的相關規定,以規范和促進禁止令在環境資源案件審判中的適用。
[李廣宇]:
感謝陶凱元副院長、呂忠梅主任、王旭光庭長的解答。
今天的發布會到此結束,謝謝各位記者的光臨!也感謝線上參與的各位記者朋友。再見!
原標題:《中國環境資源審判(2019)》、年度典型案例、《中國環境司法發展報告(2019)》新聞發布會實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