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工作,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辦法>的通知》(魯環發〔2018〕200號)、《中共濟南市委辦公廳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濟辦發〔2018〕28號),結合我市實際,市生態環境局會同市公安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等14個部門起草了《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和《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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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19年12月3日。
附件:《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辦法》(征求意見稿)
濟南市生態環境局
2019年11月26日
全文如下:
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辦法
(征求意見稿)
第一條 為推進全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規范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確保生態環境及時有效修復,根據《山東省環境保護廳等17部門關于印發<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工作辦法><山東省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辦法>的通知》(魯環發〔2018〕200號)、《中共濟南市委辦公廳 濟南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濟辦發〔2018〕28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是指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后,采取各項必要的、合理的措施將生態環境及其生態系統服務恢復至基線水平,同時補償生態環境損害恢復至基線水平期間的服務功能。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人民政府及其指定的職能部門、區縣人民政府(含代管鎮、街道的功能區管理機構,下同)或機構對生態環境修復效果進行評估的監督管理活動。
第四條 生態環境、自然資源和規劃、城鄉水務、農業農村、園林和林業綠化等職能部門及區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工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相關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工作。
第五條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修復受損的生態環境。賠償義務人不能修復的,由損害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組織修復。損害發生地跨行政區域的,工作部門應當商請區縣人民政府確定修復組織者。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和修復組織者統稱為修復責任人。
第六條 賠償義務人應當根據磋商或者判決要求,組織開展生態環境損害的修復。賠償義務人無能力開展修復工作的,可以委托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進行修復。賠償義務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無法修復的,其賠償資金按照《濟南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資金管理辦法》規定,作為政府非稅收入,全額上繳市級國庫,納入預算管理。賠償權利人及其指定的職能部門、區縣人民政府或機構根據磋商或判決要求,結合本區域生態環境損害情況由損害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開展替代修復。
第七條 修復責任人應當制定修復方案。修復方案應當由具有資質的生態環境損害鑒定機構編制。修復方案經專家評審后報工作部門備案。修復過程中需要調整方案的,應當將調整方案報工作部門備案。因不可抗力導致修復工程無法開展或者無法完成修復工作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義務人應當及時向工作部門報告,經工作部門批復同意后方可終止修復,并開展替代修復,剩余部分的修復應當按照比例支付賠償金和修復費用。開展替代修復的損害發生地區縣人民政府,應當制定修復方案。
第八條 制定修復方案、修復施工、施工監理及修復驗收等對外發包的,應當選擇具有相應業務資質的單位。國家沒有相關資質要求的,應當擇優選擇。屬于政府采購范圍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 修復施工階段實行施工監理,修復責任人應當聘請具有相應業務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國家沒有相關資質要求的,應當擇優選擇。
第十條 修復方案應當對驗收階段作出規定。原位修復的場地,應當在修復完成后進行驗收。異位修復的場地,應當在清除污染物之后、回填物回填之前以及修復完成后分段進行驗收。
第十一條 驗收范圍應當與鑒定評估報告和修復方案確定的修復范圍一致。實際修復范圍因故需發生變更的,應當報工作部門審核備案。
第十二條 驗收項目為生態環境修復的目標污染物及目標生物等。驗收標準為生態環境修復目標值。
第十三條 竣工驗收完成后,賠償義務人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工作部門書面申請修復效果后評估,并提交如下材料:
(一)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報告、修復方案、階段驗收報告、竣工驗收報告;
(二)修復過程工程資料,包括但不限于修復實施過程的記錄文件(如污染土壤清挖和運輸記錄、回填土的運輸記錄等)、修復設施運行記錄、二次污染排放監測記錄、修復工程竣工記錄等相關資料;
(三)工程監理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或環境監理記錄和監理報告等相關文件;
(四)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與生態環境修復實施方簽訂的合同、與監理單位簽訂的合同、修復過程的原始記錄等相關文件;
(五)相關圖件,包括但不限于地理位置示意圖、總平面布置圖、修復范圍圖、污染修復工藝流程圖、修復過程照片和影像記錄等。
第十四條 工作部門自接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委托具有生態環境損害鑒定評估資質的單位進行修復效果后評估。
第十五條 修復效果后評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技術規范制定生態環境調查和監測方案,通過環境監測、生物監測、生態調查、問卷調查等手段,全面評估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并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報告。
(一)資料審核。對賠償義務人提交的資料進行整理和分析,通過詢問現場負責人、修復實施人員、監理人員等相關人員,確定目標污染物、修復范圍、修復目標,核實修復方案和環保措施的落實情況、異位修復的需核實污染物的數量、去向及回填物的數量和質量等。
(二)現場勘察。對修復場地進行現場勘察,核實修復范圍是否符合修復方案的要求,識別現場污染痕跡等。
(三)環境和生物監測。根據需要,進行大氣、地表水、沉積物、土壤、地下水等環境監測,動物、植物、微生物等生物監測,以及生態系統恢復狀況調查,確定污染物濃度水平以及生物生長狀況,分析是否達到修復目標。
(四)問卷調查。征求公眾對生態環境修復的意見,調查公眾對修復效果的滿意度。
(五)修復效果評價。運用科學方法和專業知識,對修復效果進行評價,編制修復效果后評估報告。未達到修復驗收標準的,識別不合格區域。
第十六條 未能通過修復效果后評估的,賠償義務人應當組織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10個工作日內申請復查。工作部門應當根據磋商或判決情況,及時將生態環境修復效果后評估情況報告賠償權利人和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市、區縣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第十七條 工作部門工作人員在修復效果后評估監督管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修復責任人存在故意延期、施工質量問題、發生次生生態環境損害問題造成較大影響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從事生態環境損害鑒定、修復方案編制、修復施工、修復監理、修復效果后評估等工作的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存在違法違紀行為的,依法依規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條 工作部門應當及時向社會公開生態環境損害修復效果后評估結果。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9年XX月XX日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