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關于征求《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修改意見的公告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草案)》已于8月27日經市四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二次審議。現將《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全文公開,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意見和建議可以通過來信來函、發送電子郵件或傳真等方式提出,請注明建議人姓名以及聯系方式。征求意見截止時間為2019年9月28日。
通訊地址:巴中市巴州區江北濱河北路58號巴中市人大常委會法工委(郵政編碼:636600)
附件:《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草案二次審議稿)》
聯系人:李玄
巴中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
2019年8月28日
巴中市城鄉污水處理條例
(草案二次審議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立法目的】為了加強城鄉污水處理,防治城鄉環境污染,改善城鄉人居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城鎮排水與污水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市行政區域內城鄉污水處理的規劃,城鄉污水處理設施的建設、運營、維護、保護,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污水處理,是指對城鄉生產經營廢水和生活污水進行收集、輸送、凈化、排放的活動。
第三條 【基本原則】污水處理應當遵循統籌規劃、配套建設、保障安全、建管并重、綜合利用的原則。
第四條 【政府職責】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污水處理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保障污水處理資金投入,統籌安排建設城鄉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提高污水收集率、處理率和再生利用率。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組織、協調轄區內污水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的建設、運營、維護等相關工作,督促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單位規范開展污水處理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開展農村生活污水處理工作。
第五條 【管理體制】市、縣級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污水處理主管部門,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生態環境、農業農村、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自然資源和規劃、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部門依照本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城鄉污水處理監督管理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支持政策】市、縣級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特許經營、投資補助、政府購買服務等形式或者其他符合本地實際情況的激勵政策,鼓勵和吸引社會資本參與投資、建設和運營城鄉污水處理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城鄉污水處理科學技術研究,鼓勵在城鄉污水處理中采用先進適用的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新設備,促進污水的再生利用和污泥的資源化利用,提高城鄉污水處理水平和能力。
第七條 【信息公開及公眾參與】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污水處理信息公開制度,公布污水處理違法行為舉報方式,保障和方便社會公眾依法參與和監督污水處理活動。
對破壞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以及相關設施安全的行為,或者不按規定排放污水的行為,以及其他污水處理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舉報和投訴。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及時受理、核實、查處,向舉報人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八條 【規劃編制】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本級發展和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生態環境、農業農村、經濟和信息化、水利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處理規劃和農村污水處理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備案。
城鎮污水處理規劃與農村污水處理規劃,污水處理規劃與供水、排水規劃,可以合并編制。
第九條 【規劃運用及用地保障】污水處理規劃經依法批準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將規劃成果抄送本級人民政府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納入本級國土空間規劃數據庫和資源共享平臺,供行政區域內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查詢、使用。
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污水處理及污泥處置設施建設用地及防護間距應當在國土空間規劃中予以預留和控制,不得擅自改變用途。
第十條 【規劃執行】經依法批準公布實施的污水處理規劃是污水處理的基本依據,應當嚴格執行,不得擅自變更;因經濟社會發展確需修改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報送審批。
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污水處理規劃制定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及相關設施的建設、改造年度計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雨污分流】城鎮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污水收集設施應當全覆蓋。
城鎮新區的開發和建設,應當按照污水處理規劃確定的建設時序,優先安排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雨水、污水分流設施未覆蓋的城鎮建成區,在城市道路建設、改造以及舊城區改造時,應當同步進行雨水、污水分流設施的建設與改造。
新建居住區的雨水、污水管網等配套設施應當與居住人口規模和需求相適應,與住宅同步規劃、優先建設。已建成居住區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并組織實施。
企業事業單位內部區域未實行雨水、污水分流的,所在單位應當在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制定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計劃并予以實施。
第十二條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規模和工藝的確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污水處理規劃、污水排放量、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等因素,結合技術進步和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規模和處理工藝,報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第十三條 【工業廢水處理設施建設】工業集聚區應當同步規劃、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并由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會同工業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工業集聚區類型、污水處理規模、污水水質特征、受納水體的環境功能等因素,選擇適用的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工藝,報本級人民政府確定。
工業集聚區未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和配套管網的,不得審批和核準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建設項目。
工業集聚區內排水戶排放水污染物的濃度和種類不符合工業廢水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的,應當單獨建設污水處理設施,處理產生的水污染物。
第十四條 【污水全收集】污水管網覆蓋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將污水全部排入污水管網。鼓勵企業對生產用水進行循環利用,鼓勵賓館、飯店、寫字樓、住宅小區等建設中水回用系統,減少污水的直接排放。
第十五條 【污水排入污水管網要求】從事工業、建筑、餐飲、醫療等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向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管網排放污水應當向污水處理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按照許可證的要求將產生的廢水和污水排入污水管網。
排入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管網的水質應當符合國家和地方有關排放標準或者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工業企業、屠宰場、縣級以上或者20床以上的醫療機構應當進行預處理,其他醫療機構應當進行消毒處理;餐飲單位應當設置、使用油水分離設施;洗車和在建項目施工單位應當配套建設、使用沉淀設施。
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證的工業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向社會公示排水許可內容,接受公眾監督。
第十六條 【污水處理建設項目的論證】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單位應當依據法律法規、污水處理規劃以及其他要求,對污水集中處理建設項目進行可行性論證,組織編制排污口設置論證和環境影響評價等文件,并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備案。
第十七條 【污水處理建設工程】污水處理設施、配套管網和相關設施的建設工程,以及其他與污水處理相關的建設工程,應當符合國土空間和污水處理等規劃,嚴格執行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標準和技術規范。
與建筑物、構筑物相配套的污水處理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步設計、施工,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 【垃圾中轉、集中處理場所垃圾滲濾液處理設施建設】垃圾中轉、集中處理場所應當建設垃圾滲濾液收集、處理設施,防止垃圾滲濾液污染水體和土壤。
第十九條 【鼓勵再生水利用】鼓勵城鎮污水處理再生水利用。再生水利用應當符合再生水利用相關規范和標準,并實行市場調節價,由供需雙方按照與當地自來水保持競爭優勢的原則合理確定。
再生水利用應當配套建設再生水利用設施,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二十條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15戶以上或者常住人口50人以上規模的農村居民聚居點,應當同步規劃建設污水集中處理設施以及配套管網,實行雨水、污水分流;毗鄰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管網的,農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管網進行集中處理;農村其他區域因地制宜建設分散式與集中式相結合的污水處理設施。
市、縣級人民政府生態環境、農業農村、污水處理等主管部門應當指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建設,推廣選用低能耗、易維護、高效率、經濟適用的污水處理技術,并組織相關業務培訓。
第二十一條 【農業生產經營污水處理設施建設】在農村區域從事畜禽規模養殖、工業生產、大型餐飲服務的經營實體,應當配套建設廢水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并保證設施正常運轉、污水達標排放;其他從事畜禽養殖、小作坊加工以及提供餐飲、住宿、娛樂等經營服務的,應當建設相匹配的污水處理設施,鼓勵實施種植、養殖、加工循環利用。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養殖廢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二十二條 【農村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補貼】對符合相應建設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農村自建生活污水處理設施,經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適當補貼。
第三章 運行與維護
第二十三條 【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運營維護模式】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規定和本地實際,確定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模式,實行專業化運營。
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竣工驗收合格后,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招標投標、委托等方式確定符合條件的維護運營單位對城鎮污水處理設施進行維護運營,并簽訂運營合同,明確雙方權利義務。
第二十四條 【運行指標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污水處理主管部門應當向城鎮(工業集聚區)污水處理設施維護運營單位下達包括水質水量、污水處理達標率、污泥處理處置、處理成本、節能降耗等內容的年度運行指標。
維護運營單位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污水處理主管部門下達的年度運行指標,編制年度運行方案,建立并完善相應的運行管理體系和安全保障體系,保障污水處理設施設備安全運行,保證出水水質符合國家和地方排放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