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地方新聞】為打贏污染防治攻堅戰,加快深圳市產業轉型升級,促進市場公平競爭,優化市場營商環境,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等法律法規,按照《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深圳市“散亂污危”企業(場所)綜合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深府函〔2018〕423號)的部署要求,深圳市決定開展“散亂污危”企業(場所)綜合整治行動。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散亂污危”企業(場所)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未依法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污染物排放不達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場所)。
“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場所)。
“亂”是指:不符合國家或省市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發展改革、經貿信息、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市場和質量監管、水務、安全監管等審批或登記手續,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工業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
“污”是指:依法應安裝污染治理設施而未安裝或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場所)。
“危”是指:不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企業(場所)。
二、“散亂污危”企業(場所)涉及的行業包括但不限于:有色金屬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碳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加工、小煉油、玻璃加工制造、紡織印染、合成纖維制造、印刷、表面涂裝、家具、制鞋、汽修、洗滌、機械加工、食品加工、石材加工、廢品回收加工、人造板制造、電子元件制造、酸洗磷化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業或加工點。
三、“散亂污危”企業(場所)綜合整治采取關停取締、整合搬遷與升級改造三種方式進行實施。
關停取締是指對不符合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違法排污嚴重的企業(場所),達到法律規定停產、停業、關閉情節的,依法關停取締,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整合搬遷是指對達不到停產、停業、關閉條件,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的企業(場所),但符合產業政策的,組織開展綜合評估,整合后達到相關管理要求應限期整合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并依法補辦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升級改造是指對達不到停產、停業、關閉條件,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產業政策和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依法限期整改并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納入日常監管。
四、屬本通告條、第二條規定范圍內的“散亂污危”企業(場所),應于2018年10月31日前對照分類整治標準進行自查自糾,自行關閉停業、自行搬遷或升級改造。
(一)對屬于關停取締的,企業應于2018年10月20日前立即停產停業,2018年10月31日前自行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清除設備。
(二)對符合整合搬遷的,企業應于2018年10月31日前確定搬遷計劃,明確搬遷去處,落實相關管理要求,依法補辦審批或登記手續,按計劃完成搬遷。
(三)對符合升級改造的,企業應于2018年10月31日前到轄區相關部門補辦審批或登記手續,制定并公開整改計劃和整改方案,同時報相關監管部門備案,按時完成升級改造。
五、自2018年11月1日起,市區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開展執法檢查,對未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散亂污危”企業(場所)違法行為依法從嚴查處。
六、在“散亂污危”企業(場所)排查整治過程中,凡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歡迎市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積極監督舉報“散亂污危”企業(場所)違法行為,舉報電話:12345。
八、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市“散亂污”企業(場所)綜合整治辦公室 市“危”企業(場所)綜合整治辦公室 綜合整治辦公室
2018年9月30日
原標題:市“散亂污”企業(場所)綜合整治辦公室 市“危”企業(場所)綜合整治辦公室關于開展“散亂污危”企業(場所)綜合整治行動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