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環保在線 政策法規】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浙江省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并出臺《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該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出臺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促進資源循環利用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經省人民政府第76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條 為了加強餐廚垃圾管理,維護環境衛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眾身體健康,促進資源循環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城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區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前款規定以外區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可以按照本辦法進行管理,具體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餐廚垃圾,是指從事餐飲服務、集體供餐等活動的單位(含個體工商戶,以下統稱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食物殘余和廢棄食用油脂;廢棄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動植物油脂和各類油水混合物。
餐廚垃圾處理實行單獨投放、統一收運、集中處置。其中,針對小餐飲店、小雜食店、食品攤販產生的餐廚垃圾,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確定管理要求、方式和措施。
鼓勵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分開投放,有條件的地區逐步納入統一收運、集中處置,有條件的社區可以開展就地收集和處置。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采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由有關社會公益組織、環境衛生企業等社會力量開展居民日常生活產生的餐廚垃圾投放、收集、處置的宣傳指導和服務活動。
第四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和組織協調,將餐廚垃圾管理工作納入政府工作范圍。
第五條 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餐廚垃圾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縣(市、區)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的日常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和改革、財政、環境保護、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餐廚垃圾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等,將餐廚垃圾處理納入環境衛生專項規劃,統籌安排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的布局、用地和規模。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按照環境衛生專項規劃和國家、省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
第七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集約利用的原則,統籌規劃、協商確定市縣之間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和運行體系的建設事宜以及相應的協作補償機制,實施跨行政區域收運、處置餐廚垃圾。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通過購買服務、與社會資本合作等方式,推進餐廚垃圾收運、處置設施建設和運營。
第八條 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條件。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通過招標、特許經營等方式確定餐廚垃圾收運企業(以下簡稱收運企業)、餐廚垃圾處置企業(以下簡稱處置企業),并與其簽訂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
第九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設置油水分離裝置和餐廚垃圾收集容器,將餐廚垃圾進行固液分離和油水分離處理后單獨投放;產生的污水排入城鎮排水設施的,應當符合相應的排放標準,并依法取得污水排入排水管網許可。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應當與收運企業約定時間和頻次,將餐廚垃圾交由收運企業統一收運。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利用餐廚垃圾處理設備等方式自行就地處置的,應當及時將處置方案報送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確保設備、工藝及處置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及時向同級市場監管(食品藥品監管)部門通報就地處置方案備案信息。
第十條 收運企業應當按照與餐廚垃圾產生單位約定的時間和頻次收集餐廚垃圾,按規定運輸至處置場所,交由處置企業進行處置。
餐廚垃圾應當實行密閉化運輸,并在收運餐廚垃圾的車輛及容器外部標示收運企業名稱和標識。
第十一條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實行交付確認制度。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在餐廚垃圾交付收運、處置時對其種類、數量予以相互確認,并建立相應的記錄臺賬。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應當按照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和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報送收運、處置餐廚垃圾的來源、種類、數量、去向等資料。
第十二條 處置企業對餐廚垃圾進行資源化利用、無害化處理的設施、工藝、材料及運行,應當符合餐廚垃圾處理技術規范和相關標準。采用微生物菌劑處置工藝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采取相應的安全措施。
處置企業在處置過程中應當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確保排放的廢水、廢氣、廢渣等符合相關排放標準,依法監測并公開污染物排放信息。
第十三條 在餐廚垃圾投放、收運、處置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將餐廚垃圾與其他生活垃圾混合投放;
(二)將餐廚垃圾交由本辦法第八條規定以外的單位、個人收運或者處置;
(三)隨意傾倒、拋撒餐廚垃圾;
(四)擅自從事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活動;
(五)在運輸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餐廚垃圾;
(六)以餐廚垃圾為原料生產、加工食用油和其他食品;
(七)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四條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因設施檢修、調整等事由需要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提前15日報告所在地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并提交收運、處置應急處理方案;因突發事由暫停收運、處置的,應當即時報告并采取應急處理措施。
收運企業、處置企業終止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應當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的約定辦理;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落實承接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的企業。
第十五條 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按照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關于生活垃圾處理費的規定繳納相關費用。
市容環衛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財政、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測算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的運營成本,合理確定支付費用標準和方式;按照餐廚垃圾收運、處置經營服務協議,向收運企業、處置企業支付相關費用。
餐廚垃圾收運、處置服務費用納入生活垃圾處理費列支,不足部分由所在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給予補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