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圍網及海關隔離圍欄建設內陸綜合保稅區圍墻工程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以下簡稱特殊區域基礎設施標準,嚴格依據經批準的特殊區域規劃控制面積和四至范圍進行規劃設計,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和供地審批手續,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基礎設施開發建設完畢,實現七通一平,區內無生活居住建筑設施。獨立海島上的特殊區域可視情特殊處理),保稅區隔離圍墻應為不間斷全封閉式隔離設施,不得有破損和缺口。隔離圍欄距地面的總凈高度不低于3米。距隔離網內、外直徑5米內不得有實體建筑,不得種植高度超過0.5米的灌木和其他植物。電線桿、路燈等配電設備必須距離圍網不少于5米,距隔離網內、外直徑5米內如有變電塔等配電設施,應對該配電設施在原來圍網的基礎上進行獨立圍網。保稅區圍網通過特殊區域的河道應不間斷,河道兩邊地面以上高度不低于2.5米,河道圍網或金屬檻柵應設至河床。
保稅區圍墻網分為金屬網狀、金屬檻柵、實體墻等式樣。金屬網狀式由基座、金屬網狀鋼管架、鐵絲網組成。
保稅區圍網及海關隔離圍欄建設內陸綜合保稅區圍墻工程
《關于對出口加工區卡口設置通道的要求》(署稅〔2000〕680號)以下統稱“原標準。6年多來,原標準對出口加工區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規范作用,為海關的有效監管提供了有力保障。正是由于出口加工區高標準的建設起到了示范作用,國家保稅區監管總局要求這期間批準設立的跨境工業區、保稅物流園區和保稅港區等海關特殊監管區域,比照出口加工區的標準建設。隨著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種類的日益增多以及功能的不斷拓展,“原標準”在執行過程中也出現了一些需修改和完善的問題。為進一步規范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管理,統一建設標準和驗收標準,以適應新形勢的發展要求,總署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質檢總局及外匯局等九部門聯合制定了海關保稅區圍網特殊監管區域基礎和監管設施驗收標準(以下簡稱驗收標準)。綜合保稅區圍欄驗收標準適用于保稅港區、綜合保稅區、保稅區、出口加工區、保稅物流園區和跨境工業區等經監管單位批準設立的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現予印發,請各直屬海關將《驗收標準》轉發本關區內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管委會,并指導他們嚴格按照《驗收標準》進行規劃建設海關監管設施。對《驗收標準》印發之日起開工建設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各地海關要嚴格按照《驗收標準》做好經監管總部批準新設立的各類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的預驗收工作,聯合驗收小組也將依《驗收標準》進行正式驗收,《驗收標準》印發之日前已按“原標準”建設的保稅區隔離圍網,仍按“原標準”進行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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