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部分企業通過委外的方式處置工業廢水,日常將工業廢水收集至集水池(儲罐)再交由第三方資質單位進行轉運處置。然而,個別企業對工業廢水管理重視不夠,對集水池(儲罐)、廢水產生設施的檢修維護不到位,甚至錯誤認為委外處置就是將廢水管理全部工作交由第三方。
近日,三家企業因工業廢水滲漏外環境被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龍江監督管理所立案處罰。
【案例1】儲罐破裂導致廢水滲漏
某日用化學產品項目清洗攪拌機、灌裝機的廢水收集至儲罐再委托第三方處置,由于廢水儲罐底部出現裂隙但未及時進行檢修,導致廢水經裂隙滲漏外環境。
【案例2】旋流塔元件老化導致廢水滲漏
某噴漆家縣項目廢氣治理設施旋流塔運行會產生噴淋廢水,由于旋流塔檢修門密封膠條老化但未及時進行檢修,導致噴淋廢水經檢修門縫隙有噴淋廢滲漏外環境。
【案例3】旋流塔元件損壞導致廢水滲漏
某噴漆家具項目廢氣治理設施旋流塔運行會產生噴淋廢水,由于旋流塔環保球不銹鋼網損壞但未及時進行檢修,導致噴淋廢水倒吸到干式過濾器滲漏外環境。
處理結果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當事人對儲罐(旋流塔)進行修復,確保工業廢水不排放外環境,并罰款1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 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第八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案件啟示
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集水池(儲罐)、廢水產生設施的日常檢修工作制度,安排專人定期開展檢修維護,發現設施出現裂縫、元件老化(損壞)等情況,應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全面消除廢水跑冒滴漏的風險隱患。
來源/佛山市生態環境局順德分局龍江監督管理所
整理/佛山生態環境微信編輯小組
原標題:以案說法 | 工業廢水委外處置≠置身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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