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關于印發《貴州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豁免 管理試點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州)生態環境局:
《貴州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已經廳領導同意,現予印發,請積極推動落實。
2023年8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貴州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實施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強化危險廢物監管和利用處置能力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國辦函〔2021〕47號)、生態環境部《關于提升危險廢物環境監管能力、利用處置能力和風險防范能力的指導意見》(環固體〔2019〕92號)有關要求,有序推進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許可豁免管理試點工作(以下簡稱“點對點”試點),強化涉危企業監管,促進危險廢物資源化綜合利用,結合《貴州省生態環境廳關于危險廢物“以管促調強化防治”工作方案》(黔環綜合〔2023〕33號),制定本方案。
一、試點內容
(一)試點對象
在環境風險可控的前提下,一家單位產生的一種危險廢物,作為另外一家單位環境治理或工業原料生產的替代原料進行使用的,該利用過程不按危險廢物管理(即利用單位可豁免持有危險廢物綜合經營許可證)。此種情況下的危險廢物產生單位(以下簡稱產廢單位)和危險廢物利用單位(以下簡稱利用單位)可開展“點對點”豁免管理。
首批試點危險廢物類別為鋁灰(HW48
有色金屬冶煉廢物321-024-48、321-026-48)、煤焦油(HW11精(蒸)餾殘渣451-003-11)。其他試點危險廢物類別根據我省實際進行動態更新,并在貴州省生態環境廳網站進行公告。
(二)試點時間
試點時間自方案發布實施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試點期間國家如出臺新的管理政策,從其規定。試點期滿,如有必要繼續實施,另行通知。
(三)試點條件
1.產廢單位或利用單位生產經營設施位于我省行政區劃內,為符合我省建設項目相關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排污許可等相關環境管理要求的企業,且連續兩年危險廢物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達標。
2.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近三年均未因環境違法行為被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未因存在生態環境問題被掛牌督辦,未被列為環保警示企業或信用不良企業。
3.產廢單位危險廢物年產生量500噸以上、產生源單一穩定、有用組分和有害成分清晰、危險特性明確,與利用單位的利用工藝和設施相匹配;利用單位綜合利用過程不增加或通過一定的污染控制措施不增加相應污染物排放,污染物可穩定達標排放。
4.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包裝工具、貯存設施和場所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運輸符合交通主管部門危險貨物運輸安全要求,運輸路線相對固定,制定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環境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等。
5.利用單位申請接受不超過3家的工藝相同或類似單位產生的同類危險廢物。超過3家的,應當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并持證開展經營活動。
(四)試點總結。2025年12月,梳理此輪試點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調整優化“點對點”利用處置模式,部署下一階段工作。
二、試點申報程序
(一)申請試點
申請試點的產廢單位和利用單位(以下簡稱試點單位)分別填寫《貴州省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申請表》(附件1),編制《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豁免管理污染環境防治工作方案》,并按申請材料清單準備相關證明材料(附件2)。經雙方所在地縣(市、區)、市(州)級生態環境部門初步審核(包括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同意后,報省生態環境廳。
省生態環境廳對試點單位提交的申請資料進行復核,組織技術評估機構對試點單位開展技術評估,由技術評估機構出具評估意見,省生態環境廳依據評估意見于15個工作日內做出決定。符合試點條件的,同意豁免管理并予以公告;不符合申請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此輪試點工作結束前3個月,不再接受試點申請。
(二)取消試點
1.試點單位有一方提出不再開展危險廢物“點對點”定向利用的,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取消申請,不再納入試點管理。
2.試點單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企業運營不規范等引發環境污染、綜合利用產品不符合相關標準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或試點單位不符合原試點管理要求的,由省生態環境廳取消其試點資格。
3.本試點方案期滿,自動取消所有試點單位試點。
三、試點工作要求
(一)試點單位應嚴格落實危險廢物利用豁免管理和規范化環境管理要求,通過貴州省固體廢物信息管理系統,執行危險廢物管理計劃、轉移聯單、管理臺賬、年度申報等制度。
(二)試點單位應依法及時公開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信息,依法依規投保環境污染責任保險。
(三)試點工作結束后,產廢單位應停止將危險廢物交予利用單位,利用單位應將未處理完畢的危險廢物交由具備相應資質的持證危險廢物經營單位妥善處置。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省生態環境廳統籌,各級生態環境部門參與,強化對試點工作監管和指導,適時開展試點工作評估或監督檢查。
(二)強化監督管理。應將試點單位納入危險廢物重點監管單位清單,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加強對試點單位的事中事后監管,督促落實試點要求及各項管理制度,開展年度規范化環境管理評估。
(三)加大公眾參與。鼓勵公眾通過省生態環境廳門戶網站、公示電話等方式,對各試點單位落實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主體責任情況開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