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能源局近日印發《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辦法》第十條規定:電網企業應于每月15日前以省為單位報送上月經營區域內光伏電站可用發電量、實際發電量、受限電量、利用率等消納統計數據。
《辦法》第十三條規定 相關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計算光伏電站消納情況,如實完整報送統計數據,未按要求報送、弄虛作假、謊報、瞞報的,由國家能源局派出機構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能發新能規〔2021〕57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能源局,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各派出機構,國家電網有限公司、中國南方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內蒙古電力(集團)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華能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大唐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華電集團有限公司、國家能源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國家電力投資集團有限公司、中國核工業集團有限公司、中國廣核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長江三峽集團有限公司、各有關發電企業,全國新能源消納監測預警中心,電力規劃設計總院、水電水利規劃設計總院,中國光伏行業協會:
為進一步規范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工作,建立健全光伏電站消納監測體系和信息發布制度,統一光伏電站消納利用率計算方法,現將《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印送你們,請遵照執行。
國家能源局
2021年12月3日
以下是通知原文:
原標題:國家能源局關于印發《光伏電站消納監測統計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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