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1年本)的通知
甘政發〔2021〕58號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蘭州新區管委會,省政府各部門,中央在甘各單位:
為進一步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加強和改進宏觀調控,激發市場主體擴大合理有效投資和創新創業的活力,根據黨中央、國務院安排部署及《優化營商環境條例》《企業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條例》《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2019年本)》《西部地區鼓勵類產業目錄(2020年本)》等規章規定,現發布《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1年本)》,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內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須按照規定報送有關項目核準機關核準。企業投資建設本目錄外的項目,原則上按照屬地原則實行備案管理。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投資建設的項目,按照本目錄執行。原油、天然氣(含煤層氣)開發項目由具有開采權的企業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備案。具有開采權的有關企業應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堅持統籌規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避免資源無序開采。
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本省制定的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總量控制目標、技術政策、準入標準、用地政策、環保政策、信貸政策以及依法批準的城鄉規劃等,是企業開展項目前期工作的重要依據,也是項目核準機關和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城鄉規劃、行業管理等部門以及金融機構對項目進行審查的依據。發展改革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對接國家規劃編制完善我省相關領域專項規劃,為做好項目核準工作提供依據。生態環境部門應根據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實行分級分類管理,對環境影響大、環境風險高的項目嚴格環評審批,并強化事中事后監管。
三、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對投資活動的規范引導作用,把發展規劃作為引導投資方向,穩定投資運行,規范項目準入,優化項目布局,合理配置資金、土地、能源、人力等資源的重要手段。積極對接落實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等,為企業投資活動提供依據和指導。構建更加科學、更加完善、更具可操作性的行業準入標準體系,強化節地節能節水、環境、技術、安全等市場準入標準。完善行業宏觀調控政策措施和部門間協調機制,形成工作合力,促進相關行業有序發展。
四、對于鋼鐵、電解鋁、水泥、平板玻璃、船舶等產能嚴重過剩行業的項目,要嚴格執行政策規定,不得以其他任何名義、任何方式備案新增產能項目,不得辦理土地供應、能評、環評審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相關業務。對于煤礦項目,要有序推進煤礦項目核準建設投產工作,將產能置換作為煤炭行業基本產業政策,項目申請核準時,需提供產能置換方案,由項目核準機關按要求進行審核。嚴格控制新增傳統燃油汽車產能,原則上不再核準新建傳統燃油汽車生產企業。積極引導新能源汽車健康有序發展,新建新能源汽車生產企業須具有動力系統等關鍵技術和整車研發能力,符合《汽車產業投資管理規定》《新建純電動乘用車企業管理規定》等相關要求。
五、項目核準機關要改進完善管理辦法,切實提高行政效能,認真履行核準職責,嚴格按照規定權限、程序和時限等要求進行審查。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按照職責分工,相應改進管理辦法,依法加強對投資活動的監管。
六、按照“誰審批誰監管、誰主管誰監管”的原則,落實監管責任,注重發揮屬地政府就近就便監管作用,注重發揮行業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安全監管等部門專業優勢,以及投資主管部門綜合監管職能,實現協同監管。要充分發揮投資項目在線審批監管平臺作用,進一步簡化環節、優化流程,真正把審批變為服務。投資項目核準、備案權限下放后,監管責任要同步下移。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創新監管方式方法,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切實承擔起監管職責。
七、各地各部門按規定報國務院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核準;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分別通過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企業可以直接報送或通過項目所在地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行業管理部門轉送項目申請報告。由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的項目,事前須征求同級政府行業管理部門的意見。由市(州)政府、蘭州新區投資主管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核準的項目,核準權限不得下放。
八、對取消核準改為備案管理的項目,項目備案機關要加強發展規劃、產業政策和準入標準把關,行業管理部門與自然資源、生態環境、安全監管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加強對項目的指導和約束。
九、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本省有專門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商務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對國內企業在境外投資開辦企業(金融企業除外)進行審核或備案管理。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注冊根據《外商投資法實施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十、本目錄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7年本)》(甘政發〔2017〕57號)同時廢止。
甘肅省人民政府
2021年7月26日
(此件公開發布)
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1年本)
一、農業水利
(一)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二)水利工程。
1.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報國務院核準。
2.其他河流庫容1000萬立方米及以上的水庫項目和跨市(州)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3.其他河流庫容1000萬立方米以下的水庫項目由市(州)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4.其余水資源配置調整項目由市(州)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一)水電站。
1.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核準。
2.單站總裝機容量30萬千瓦及以上的項目,在跨市(州)河流上建設的項目,以及在跨省(區)河流上建設的其他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3.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二)抽水蓄能電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三)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四)熱電站(含自備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五)風電站。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依據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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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電網工程。
1.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2.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以及跨市(州)輸電的330千伏交流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其中不涉及跨境、跨省(區、市)輸電的±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應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3.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八)煤礦。
1.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2.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和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國家規定禁止建設或列入淘汰退出范圍的項目,不得核準。
(九)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和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十)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十一)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
1.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2.其余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十二)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
1.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2.跨市(州)的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3.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十三)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
1.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2.跨市(州)的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3.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核準。
(十四)煉油。
1.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政府能源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2.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十五)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一)新建(含增建)鐵路。
1.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由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項目,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2.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其他企業投資的項目、地方城際鐵路項目和其余新建(含增建)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地方城際鐵路項目應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二)公路。
1.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和地方高速公路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國家高速公路網項目應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項目應按照省級相關規劃核準。
2.普通國道網項目和普通省道一級公路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普通國道網項目應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普通省道一級公路項目應按照省級相關規劃核準。
3.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市(州)級及以上相關規劃核準。
(三)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
1.跨境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2.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由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項目,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獨立鐵路橋梁、隧道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相關規劃核準。
3.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以及跨市(州)的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相關規劃核準。其余獨立公路橋梁、隧道項目由市(州)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省級相關規劃核準。
(四)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五)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六)內河航運。
1.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和跨市(州)的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2.其余項目由市(州)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省級相關規劃核準。
(七)民航。
1.新建運輸機場項目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
2.新建通用機場項目和擴建軍民合用機場(增建跑道除外)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一)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石化。
1.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
2.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三)煤化工。
1.新建煤制烯烴、煤制對二甲苯(PX)和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新建煤制烯烴、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應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2.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四)稀土。稀土冶煉分離項目和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一)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二)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10萬噸級及以上航道海域和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其他城建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十、社會事業
(一)主題公園。
1.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
2.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旅游。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其他社會事業項目。實行備案管理。
十一、外商投資
(一)《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
(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前述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執行。
十二、境外投資
(一)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前述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附件: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1年本)的通知
原標題:甘肅省人民政府關于發布甘肅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21年本)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