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發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的公告
為科學合理、因地制宜開展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規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戶的認定和管理,進一步提升全省農村生活污水治理水平,我廳組織編制了《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F予以印發,請各地結合實際,參照執行。
本導則由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管理,衢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具體內容的解釋,并在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網站公開。
附件: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導則
浙江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1年7月5日
1總則
1.0.1為規范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工作,特制定本導則。
1.0.2本導則適用于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戶的認定和管理。
1.0.3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除應按本導則執行外,尚應符合國家和浙江省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術語
2.0.1管控 治理
農村- -定范圍內,對年累計居住時間小于60天或有政府批復的相關規劃等文件中明確近期搬遷撤并范圍內的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采用原有方法處置的治理方式。
2.0.2處理 設施治理
農村一定范圍內,對長期居住農戶產生的生活污水,采取處理設施進行污水處理且出水達標的治理方式。簡稱設施治理。
2.0.3管控治理戶
生活污水采用管控治理的農戶。
3 基本規定
3.0.1農村生活污水管控治理應全面摸清現狀,全面排查縣域內行政村、自然村、常住和戶籍人口、現有處理設施和農戶接戶等信息。
3.0.2管控治理戶產生的污水經原有方法處置后,不得產生小微黑臭水體、不得造成環境影響。當管控治理無法滿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要求時,應調整為設施治理。
3.0.3應建立管控治理戶清單,實施動態管理。
4 信息摸排
4.0.1縣(市、區)主管部門應組織部署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縣域管控治理清單,將摸排信息匯總后及時上傳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系統。
4.0.2鄉鎮(街道)應組織落實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建立轄區管控治理信息清單,清單應明確行政村、自然村、農戶等相關信息,并將摸排信息(附錄A)匯總后及時上報至縣(市、區)主管部門。
4.0.3村級組織應負責本村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明確村莊內所有農戶的污水治理方式,填寫摸排基本信息表(附錄B),并將基本信息表上報所屬鄉鎮(街道)。
4.0.4運維單位應配合開展農戶基本信息摸排工作,有條件的地區可委托運維單位或第三方服務單位開展全面摸排。
4.0.5管控治理的信息摸排應充分銜接其他涉農基礎信息摸排工作,應一次性摸排到位,避免重復多次上門。
4.0.6縣(市、區)主管部門、鄉鎮(街道)應采用隨機抽查的方式對轄區內的管控治理戶的基本信息進行復核,村級組織、運維單位和第三方排查單位應配合做好信息復核,確保管控治理基本信息準確、無誤。
5 認定與調整
5.0.1管控治理戶 應符合以下規定:
1全年累計居住小于60天的農戶,應由村級組織、鄉鎮(街道)兩級確認,必要時需提供全年用電清單、用水清單。
2搬遷撤并的農戶應有當地政府或有關部門]提供的拆遷規劃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5.0.2管控對 象發生變化時村級組織應及時提出申請(附錄C),由鄉鎮(街道)審核后,報縣(市、區)主管部門備案并在30天內更新至農村生活污水治理監管服務系統。
5.0.3當采用設施治理的農戶滿足管控治理的條件時,可調整為管控治理。
6 監督管理
6.0.1縣 (市、區)主管部門應建立管控治理監督管理長效機制,鄉鎮(街道)、村級組織應明確負責人或納入站長工作內容。
6.0.2應對管控治理戶開展 日常巡查與復核抽查工作,并符合以下規定:
1.村級組織每月巡查次數不宜少于1次,巡查比例不應少于管控治理總戶數的20%。
2.鄉鎮(街道)每季度復核次數不宜少于1次,復核比例不應少于管控治理總戶數的10%。
3.縣(市、區)主管部門每半年抽查次數不宜少于1次,抽查比率不宜少于管控治理總戶數的2%。
6.0.3未接入處理設施的管控治理戶應由村級組織負責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6.0.4當管控治理戶因生活污水變化差造成環境明顯影響時,應采取臨時處理、轉運或調整為設施治理等方式,限時整改。
6.0.5縣(市、區)主管部門應指導鄉鎮(街道)應制定管控治理管理應急處置方案。
6.0.6村規民約應包含管控治理監督管理要求,同時充分利用各種媒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積極營造全社會共同參與的良好氛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