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關于印發《上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的通知
滬環規〔2021〕2號
各區生態環境局、局屬各單位、機關各處室:
《上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已經市生態環境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
上海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30日
上海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了加強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社會監督,鼓勵公眾參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上海市環境保護條例》、《上海市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及其獎勵。
第三條(公眾參與)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生態環境的義務,有權對破壞和污染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鼓勵本市生產經營單位的內部知情人員或者與其有業務聯系的知情單位、個人(以下簡稱“內部舉報人”),對其所在單位、業務聯系單位污染和破壞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進行舉報。
第四條(舉報途徑)
舉報人可以通過下列方式向生態環境部門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
(一)微信公眾號“12369環保舉報”;
(二)熱線電話12345、12369;
(三)上海市生態環境局門戶網站“網上舉報”欄目;
(四)來函、來訪;
(五)其他相關途徑。
第五條(獎勵條件)
鼓勵舉報人依法實名舉報,舉報的事項經查證屬實,符合下列條件,除本人明確拒絕接受外,均應給予獎勵:
(一)舉報事項客觀真實,提供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證據(線索或者照片、錄像等)、真實身份以及有效的聯系方式,內部舉報人員應當提供勞動合同、業務往來情況說明等材料;
(二)舉報事項違反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
(三)舉報事項屬于本市生態環境部門管轄;
(四)舉報事項符合追究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時效;
(五)同一舉報事項未獲得其他部門獎勵。
第六條(不予獎勵)
對以下不符合基本行政原則或者證據線索來源不正當的情形,不予獎勵:
(一)舉報人故意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捏造虛假舉報材料、敲詐勒索被舉報人并舉報該行為的;
(二)生態環境部門在舉報人舉報前已經立案或者調查、處理的舉報事項;
(三)舉報人屬于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輔助人員及其近親屬,或者前述人員故意透露線索給舉報人的;
(四)舉報事項經查證不屬實的;
(五)其他不應當獎勵的舉報事項。
第七條(舉報范圍)
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舉報范圍包括:
(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未依法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報告表未經批準或者報請重新審核同意,擅自開工建設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登記表未依法備案的;不落實建設項目環評文件及批復要求的;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的建設項目,其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二)未按照規定取得排污許可證或者未按照排污許可證規定排放污染物的;
(三)排污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存在其他弄虛作假情形的;
(四)非法排放法律、法規禁止排放的污染物的;
(五)通過暗管、滲井、滲坑、雨水排放口、槽車、灌注或者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六)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二級保護區、各類自然保護地、生態保護紅線區內實施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
(七)非法轉移、利用、處置、傾倒危險廢物、醫療廢物的,或者危險廢物貯存場所未按有關規定建設、管理,存在環境污染隱患的;
(八)未經生態環境部門許可或者備案,非法生產、銷售、使用、轉讓、轉移、進口、貯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的;
(九)將有毒有害物質含量超標的污染物用于土地復墾或者向農用地排放、傾倒、填埋的;
(十)其他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影響較大的。
第八條(獎勵標準)
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和情節輕重等的情況,設定以下獎勵標準:
(一)對案情較為簡單的舉報事項,按照罰款金額的1%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低5百元,最高5千元。
(二)對案情較為復雜的舉報事項,按照罰款金額的1.5%給予獎勵;舉報人能夠提供詳細材料,協助開展調查取證的,在原有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增加罰款金額0.5%的獎勵。獎勵金額最低1千元,最高1萬元。
(三)對采取按日計罰、查封扣押、限產停產的舉報事項,在原有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增加5千元的獎勵。
(四)對采取行政拘留的舉報事項,在原有獎勵金額的基礎上,增加1萬元的獎勵。
(五)對追究刑事責任的舉報事項,給予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獎勵。
(六)對通過舉報避免重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消除重大生態環境安全隱患,或者協助調查重大生態環境違法犯罪案件的舉報事項,可給予舉報人最高5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七)對查證屬實,符合條件的企業內部舉報,可以適用上述第(一)項至第(六)項的最高限額予以獎勵。
除前款規定的物質獎勵外,對舉報生態環境違法行為,改善環境質量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可以給予通報表揚、發放榮譽證書等精神獎勵。
第九條(舉報處理)
市、區生態環境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按照相關規定,及時核實舉報事項,依法作出處理,按季度匯總符合條件的舉報獎勵事項名單,提出獎勵建議。
市生態環境部門依據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規定,核實獎勵事項名單,通知符合獎勵條件的舉報人申領獎金或者接受相關獎勵。
第十條(領取方法)
舉報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20日內,憑通知和有效身份證件領取獎金。委托他人代領的,受托人須憑通知、授權委托書、舉報人及受托人身份證件、銀行賬戶等材料的復印件領取獎金,并提供原件以供核對。內部舉報人須同時提供勞動合同、業務往來情況說明等材料。逾期未領取的,視為放棄獎勵。
生態環境部門在核實舉報獎勵事項名單過程中,發現舉報人提供的信息不全面、不準確,應當通知舉報人補充相關材料。因舉報人不提供或提供相關信息不準確,導致無法發放或錯發獎金,由舉報人負責。
第十一條(保密義務)
生態環境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舉報人負有保密義務,不得泄露舉報人相關信息。對明確表示屬于內部舉報的事項,在材料轉送過程中應當對舉報人的姓名等關鍵信息嚴格保密。
生態環境部門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泄露舉報人身份信息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部門追究責任。
第十二條(實施期限)
本辦法自2021年6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上海市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辦法》(滬環規〔2018〕5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