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萬喚始出來!
傳說中的“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免責文件”終于公布了,雖然目前還只是征求意見,但終版本應該也是八九不離十。
8月24日,生態環境部發布《關于公開征求<關于進一步規范城鎮(園區)污水處理環境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知》(下稱《通知》)。其中透露,對確因進水發生重大變化且超出設計規定,導致出水超標的,運營單位嚴格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自證清白的,將認定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同時,所處行政處罰將不作為對當事人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處罰信息不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在這之前,關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各地執行標準都不一樣。環境部則在公開場合表過態,認為“城市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這個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
對于環境部的表態,環保企業有很多不同意見,覺得這樣既加重了環保企業的責任和壓力,也不利于促進地方排水、企業排水達標排放。
今年5月19日,在“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上,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就提前劇透過,環境部正在制定文件,規范各方的責任,可能對“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會有一個正面解決。
如今,文件終于公之于眾,相比此前的表態確實有很大進步。未來征求意見結束后,如各方意見不大,文件將有望盡快下發,屆時對于解決“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問題將有很大幫助。
01 “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根據環境部公布的文件“起草說明”,這次之所以出臺這一文件,主要是因為“城鎮(園區)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同時有關各方的責任又不明晰,容易出現履職不到位的情況,所以才會出臺這一文件。
據了解,該文件從2019年4月開始起草,先后召開了10余次座談會,邀請了有關地方政府、生態環境部門、運營單位、納管企業、專家、社會組織等各方參加,應該說還是比較充分地吸收了有關各方的意見。
此外,起草小組還先后赴河北、浙江、山東、河南、湖北、湖南、重慶、四川、云南等9省市的20余個地市調研,查看了各類污水處理廠,實地了解了存在的問題和困難,這些都對科學制定文件有很大幫助。
結構上,《通知》主要分為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明晰各方責任,第二部分是推動各方履職盡責,第三部分則是規范環境監督管理。
有關“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通知》中作了如下規定:
首先,納管企業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工業污水進行預處理,相關標準規定的第一類污染物及其他有毒有害污染物,應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放口處理達標;其他污染物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其次,運營單位應當對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不得排放不達標污水。
在承接污水處理項目前,運營單位就應充分調查服務范圍內的污水來源、水質水量、排放特征等情況,合理確定設計水質和處理工藝等,明確處理工藝適用范圍,對不能承接的工業污水類型要在合同中載明。
實際工作中,運營單位也應認真調查實際接納的工業污水類型,發現存在現有工藝無法處理的工業污水時,要報請當地人民政府采取相應措施。
一旦發現進水異常,可能導致生化等處理系統受損和出水出泥超標時,運營單位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向生態環境等部門報告,開展污染物溯源,留存水樣和泥樣、保存監測記錄和現場視頻等。
如果發生出水超標,在責任認定方面,運營單位在已向生態環境部門報告的前提下,出于優化工藝、提升效能等考慮,根據實際情況暫停部分工藝單元運行的情形,不認定為不正常使用污染物處理設施。
對確因進水發生重大變化且超出設計規定,導致出水超標,運營單位嚴格按照應急預案采取措施并能提供充分證據自證清白的,認定為主動消除或者減輕環境違法行為危害后果,依法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
同時,所處行政處罰不作為對當事人實施環境保護領域失信聯合懲戒的依據,處罰信息不錄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
02 “污水處理廠達標排放是法律明確規定”
這份文件,相比于此前環境部的表態,還是有很大進步的。
2019年2月28日,環境部召開2月份例行新聞發布會。有記者提問,有的污水處理廠因為出水超標被處罰后喊冤,認為是進水濃度超標造成的,應該免責,請問環境部如何看待這個現象?
對此,時任環境部水司司長張波表示,污水處理廠出水達標排放是水污染防治法的明確規定,城市污水處理廠只要接納這個污水了,就要按照法律的規定達標排放,這個是法律責任。
為了解釋這個觀點,張波還舉了一個例子。好比說你把我撞倒了,給我造成了損失,我肯定先追究你的責任。你說是那個人撞你導致的,你再追究那個人的責任。不能因為那個人撞的你,我就不追究你的責任。
這番講話傳播出去以后,恰逢第二天就是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的“2019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會上,多位環保企業家對張波司長的表態都表達了不同意見。
環境商會會長趙笠鈞說,在目前這種局面中,污水處理企業顯得特別弱勢,終也不利于污水達標排放。
首創股份總經理楊斌也表示,污水處理廠肯定會積極做到出水水質達標,但地方政府也應對上游工業企業承擔起監督和處罰的責任。
時間過了一年,今年5月19日,“2020環境企業家媒體見面會”舉行。雖然因為疫情,兩會從3月推遲到5月,這個媒體見面會也隨之推遲了兩個月,但“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依然是會議大的熱點之一。
會上,《環保圈》的記者提問,去年兩會前,“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話題爭議很大,如今一年過去了,這個問題解決了沒有?環境企業又是如何應對的?
本來這個問題是提給環境商會會長趙笠鈞的,但清華大學環境學院教授王凱軍卻主動“搶”過了話筒,因為他此前曾經參與過環境部組織的調研座談會。
他說,環境部還是很重視這個問題的,為這件事開了好幾次會,召集地方、專家、企業等一起研討和調研,現在已經形成了一個文件,文件的后一稿還請他修改過。
文件的大體思路是:要規范各方的責任。地方政府方面,涉及到城建、環保等部門,要根據排污許可,根據管道納污能力來排放;運營企業和排水企業方面,也都要承擔各自的責任。
王凱軍表示,文件的后成稿,他在新冠疫情前就看到了,現在可能還在走程序,應該很快就會發布。
如今,3個月過去了,王凱軍老師所說的文件終于公之于眾,開始征求意見。事實也正像王老師所說,“對幾方面的責任都做了相關規定”,未來可能會對“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有一個正面解決。
03 混亂的標準
在這份文件出臺前,讓環保企業比較痛苦的是,各地關于“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問題的規定都不一樣,導致企業無所適從,不知該聽誰的。
有的地方,“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可以從輕或減免處罰,比如河北。
2018年11月,河北省生態環境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聯合印發《城鎮污水處理和城市黑臭水體整治專項行動方案》,其中規定,對確因進水水質和水量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出水水質超標的,環保和排水主管部門要依法從輕或減免對其處理(處罰)。
但在別的省份,進水超標則不能作為免責理由。
比如2018年10月,新疆自治區烏魯木齊市一家污水處理廠因出水超標被當地環保局罰款69余萬元后,污水廠辯稱這是由于上游偷排導致系統崩潰造成的,但法院卻判決污水處理廠敗訴。
在山東省,不同縣的規定甚至都不一樣。
比如,在濰坊市臨朐縣,2019年5月,當地環保局就曾做出判罰,進水水質超標嚴重導致總排口氨氮排放數據間歇性超標排放,決定不予處罰。
過了一個月,在菏澤市鄆城縣,由于大量富含磷的沉積泥混入污水,致使鄆城縣污水處理廠總磷指標增高,當地環保部門的處理結果卻是“罰款人民幣20萬元整”。
到了2020年4月,濟南市又出臺規定,城鎮生活污水處理廠因進水濃度超標導致的出水超標,發現后立即主動報告并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后果的,可在法定低處罰額以下減輕處罰,但一般不超過低處罰額的50%。
總之,過去的實踐工作中,有關“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的處理就是一個字——亂。標準不一,說法各異,這個縣和那個縣不一樣,法院和環保局的說法也不一樣,環保企業根本不知道聽誰的。
這一次,環境部出臺文件,關于這一問題終于有了國家層面、法規層面的統一說法,這將有助于統一各地的執法標準,對環保企業給出明確的指導和預期,給環保企業吃下一顆“定心丸”。
同時,明確各方責任之后,也有助于各方共同努力,終解決“污水處理廠超標問題多發”的問題,切實提高環保治理的成效。
總的來說,這份文件的制定是一個巨大的進步。期望征求意見結束后,文件能夠盡快下發,早日指導環保治理的實踐。
原標題:擬減輕處罰,退稅不受影響!“進水超標導致出水超標”文件征求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