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已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為保障法律的貫徹落實,榕小環結合工作實踐,為您解讀部分關注度較高的條款,提高社會各界對這部法律的認識,使社會公眾和有關企事業單位熟悉法律要求,自覺履行法定義務。
第四篇,了解一下什么情形下需要啟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于保障人居環境安全至關重要,是管理的起點。沒有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則沒有后續的管理活動。
根據《土壤污染防治法》,啟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責令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規定:對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要求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也就是說,發現問題線索的,要啟動調查。實踐中,既要避免應當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而未啟動,使存在土壤污染風險的地塊被遺漏;也要避免無謂地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費。通常,可以結合建設用地的歷史和現狀進行綜合判斷。比如:現場存在污染跡象,而且從事過重污染行業的企業用地,如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等行業,則土壤污染風險大,可以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主動調查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需要說明的是,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原則上不需要進行調查,但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中環衛設施、污水處理設施用地變更為住宅用地的除外。
根據《城鄉規劃法》,建設用地用途變更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符合控制性詳細規劃。根據《土地管理法》,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報批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實踐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等相關部門應當加強溝通協調,建立信息溝通機制,督促相關單位對擬變更用途的土地,做到“應調查、盡調查”,防止遺漏;同時確保能及時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并為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留出充足時間。
此外,本法第六十七條還規定了其他幾類應當啟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情形,即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或者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應當由土地使用權人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通常涉及有毒有害物質的生產、使用、貯存等,存在因有毒有害物質滲漏、流失、揚散等而污染生產經營用地土壤的風險。
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的用途變更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有利于保障土地用途變更后的建設用地安全,特別是人居環境安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在其土地使用權收回、轉讓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確定土壤污染狀況,有利于明晰土壤污染責任。
未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將依據本法第九十四條追究相關責任。
(素材來源:生態環境部土壤生態環境司)
原標題:【榕小環普法】帶你讀懂土壤污染防治法⑷什么情形下啟動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版權與免責聲明:
凡本站注明“來源:環保在線”的所有作品,均為浙江興旺寶明通網絡有限公司-環保在線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站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環保在線”。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站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本站轉載并注明自其它來源(非環保在線)的作品,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贊同其觀點或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不承擔此類作品侵權行為的直接責任及連帶責任。如其他媒體、平臺或個人從本站轉載時,必須保留本站注明的作品第一來源,并自負版權等法律責任。如擅自篡改為“稿件來源:環保在線”,本站將依法追究責任。
鑒于本站稿件來源廣泛、數量較多,如涉及作品內容、版權等問題,請與本站聯系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聯系電話:0571-87759680;郵箱:hbzhan@vip.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