旨在進一步規范浙江省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測,浙江省住建廳近日公布《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運行監測(監控)技術導則(征求意見稿)》。
自2020年1月1日起,二百噸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按照4.1.1執行。三十噸以上不足二百噸的集中處理設施按照4.1.2執行。其中,已建和新建的200噸以上的集中處理設施,應安裝在線監測裝備,具體監測要求按照表1規定執行。已建和新建的三十噸以上不足二百噸的集中處理設施,應安裝在線監測裝備,具體監測要求按照表2規定執行。處理設施也可根據工藝和周邊水環境容納能力要求選擇監測項目,實施在線監測。

在連續排放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pH計、流量計等在線監測儀器至少10min獲得一個檢測值,其中自動分析儀至少每2h獲得一個監測值,每天保證至少12個監測值;在間歇排放的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中,pH計、流量計等在線監測儀器的監測值個數不少于排水累計排放小時數的6倍,其他自動分析儀的監測值個數不少于排放累計小時數的1/2。系統的監測頻次應可調。
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測系統應該根據其處理工藝、水質、水量的特殊性選擇相應的自動分析儀。自動分析儀的使用年限一般為5年,使用環境惡劣時或在特殊情況下可酌情調整。系統應設計合理、操作簡單、維護方便。系統設施應具有開放性,擁有一定權限的用戶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置相關參數。系統應具有擴展性,能夠滿足監測指標的擴展需求。室外自動分析儀防護等級應達到IP55,浸入部分防護等級應達到IP68。
對于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測系統而言,應由抽取水樣單元、水樣分配單元、在線檢測單元、數據采集存儲與傳輸單元、系統管理單元、系統輔助單元、系統運行環境構成。抽取水樣單元包括取樣頭、取樣泵等。可實現從監測點中抽取有代表性的水樣,并將水樣無變質地輸送至自動分析儀。水樣分配單元包括管路、閥門等。按照自動分析儀的工作需求,將水樣直接或經前處理(在不影響水質的前提下)后合理分配給分析儀器。
在線檢測單元則由監測基站的各種水質自動分析儀、流量計和相關儀表組成,對被監測對象的有關參數進行測量,并能將測量數據輸出。可包括pH水質自動分析儀、化學需氧量(COD)水質自動分析儀、氨氮(NH3-N)水質自動分析儀、總氮(TN)水質自動分析儀、總磷(TP)水質自動分析儀、各類流量計及相關儀表等。
監控中心作為農村生活污水處理設施在線監測系統的管理控制中心,由數據服務器、網絡設備和相關軟件等組成。應包括下列功能:應能收集基站控制平臺上報的在線監測數據、超標和故障等信息。應向基站控制平臺發送命令,設置和修改數據采集傳輸儀的運行參數,并遠程控制自動分析儀的工作狀態。應將收集到的各種數據進行處理,形成各種分析報表,趨勢圖表,并可導出到CSV存儲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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