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29日,海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8號公告稱,
《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于2019年11月29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0年10月1日起施行。
來了解一下《海南省生活垃圾管理條例》(圖解見附件)
分類標準還是常見的“四分法”——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廚余垃圾、其他垃圾
條例中詳細劃分了各部門的職能——
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 加強對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綜合協調機制,健全生活垃圾分類處理體系。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本轄區內生活垃圾的分類投放、收集轉運以及檢查監督工作。
省人民政府環境衛生主管部門→ 全省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
......
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要求把垃圾分類相關設施建設納入規劃中,同步進行和交付使用。
商超、食堂、餐飲單位、快遞、電子商務等被點名——
集貿市場、超市、食堂、餐飲單位以及城鄉居住區可以安裝符合標準的小型廚余垃圾處置設備,就地處置廚余垃圾
加強對果蔬生產基地、農貿市場、超市的管理,實行凈菜上市
在本省經營物流、郵政、快遞和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在開展寄遞等業務時,應當實行包裝物的減量化和再利用,推廣使用環保箱(袋)等環保包裝
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餐飲服務場所設置節儉消費標識,不得向消費者主動提供一次性餐具
與很多地方的垃圾分類管理條例一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共場所管理單位”是示范先行的存在,對一次性用品,包括紙杯、辦公用品等,進行了特別規定。
對分類投放的要求,包括垃圾收集容器的標識和顏色,管理責任人的確定和相關義務的履行等。
特別提醒:
農村生活垃圾無法按照本條例第五條規定分類投放的,可以結合垃圾成分特點和社會經濟條件,因地制宜進行分類投放。
另外,特設“第六章 社會參與”——
全民參與當然是垃圾分類教育的終點站,條例從各部門、各組織、各媒體以及物業、環保組織、志愿者等多角度出發,鼓勵全民參與。
“附則”里也有亮點——
海口市的生活垃圾管理,依照《海口市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亞市、儋州市、三沙市等地級市的生活垃圾管理,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實施
關于垃圾分類違規的處罰——
① 拒絕按標準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
單位罰款: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過3萬元)
個人罰款:應繳納生活垃圾處理費1倍以上3倍以下(不超過1000元)
②違反規定“應當將生活垃圾分類投放至指定收集點的相應收集容器內,不得隨意傾倒、拋撒、焚燒或者堆放”
單位罰款:5000元-50000元
個人罰款:200元以下
③違反規定“禁止單位或者個人將廚余垃圾及其加工物用于食品生產加工”
處罰: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
海南省是國家生態文明建設試驗區,近年來在垃圾分類推廣上已經取得初步成效。其中,海口市成為全國首批46個生活垃圾分類試點城市,先鋒開路,需要形成可借鑒和可復制的成功經驗。
相關負責人稱,目前海南省生活垃圾分類還存在宣傳工作不到位、處理體系不完善、資金落實不到位、末端處理能力不足等問題。而條例的出臺,將解決海南省垃圾分類中存在的突出問題產生積極影響。
據悉,海南已經做好了打“持久戰”的準備,堅持做好長期監管不放松,建立生活垃圾全程管理信息系統、綜合考核制度,并將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做好將違反生活垃圾分類管理信息納入社會信用懲戒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