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涵與外延雙雙擴大 環評制度改革再上新臺階
新法加大未批先建項目懲罰力度
據悉,新《環評法》修改了9方面內容,尤其是對環評未批先建等違法行為加大了處罰力度,即對未批先建將處總投資額1%至5%的罰款。
新《環評法》規定,“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后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并可以責令恢復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環評制度逐漸被簡化
2015年初,國務院出臺文件明確規定除了海洋和重大項目環評,其他項目環評改為后置審批時就證明我國環評制度已經開始松動。近日,環保部環境與經濟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夏光透露,按照我國環境管理制度改革、降低成本的目標,現在十分“強勢”的環評制度將逐漸被簡化。
據原《環評法》16條規定: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因此,此次修法對環境影響登記表由審批改為備案管理,由環保主管部門加強事后監督。
“另外,原法規定環境影響報告書和報告表還要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從行業角度把關,提出審查意見,這又是一道行政審批,沒有必要,此次修法按照行政審批改革的精神,予以取消。”業內人士透露,“這突出了政府抓大放小、緩解了審批壓力,也有利于釋放中小企業的活力。”
中投顧問環保行業研究員侯宇軒則表示,環評制度簡化意味著我國環評制度開始逐漸松動,政府對企業環保行為的管理,將不會做過多、過細的干涉,企業將獲得更多的“行動自由”;簡化后,環評審批將由“串聯”轉向“并聯”,環評審批效率會提高,環評成本也將降低。當然,環評制度簡化需要時間來適應,短期內一些比較特殊的項目審批可能會受到影響。
排污許可證制度地位強化
夏光還透露,“十三五”期間,在環評制度簡化的同時,排污許可制度的地位將進一步被強化,并逐漸成為我國環境管理制度的核心。
國家城市環境污染控制技術研究中心研究員彭應登表示,過去,環評類似于營業執照,只是孤立地確認排污合不合法;改為排污許可證后,會根據這一地區的環境容量核發許可證,如果環境容量不夠就不發了,這樣一來環境管理就與環境質量掛鉤了。
全國工商聯環境商會會長、博天環境集團董事長兼總裁趙笠鈞也表示,過去在環評制度下,企業上一個項目只要環評報告通過就可以了,環保執法來了,環保設施就打開,走了再關上;將來頒發排污許可證,政府規定企業一年只能排多少污染物,企業則要根據自己的審計報告向政府部門“自證清白”,這樣就會促使企業自覺控制污染物,減少排放。
環評機構合伙人改革
近日,一位環保業內人士透露,環保部日前正式對民間環保組織提出的《關于推進環評機構實行合伙制的建議》進行了回復,明確表示對來信人所提建議在后續改革中會予以考慮研究。如果這項改革真正開始推進,對于我國的環評市場來說,將是繼機構脫鉤環保部門后的又一次重大洗牌性質的改革。
“成為合伙人之后,環評師不僅要嚴于律己,還要監督本機構內的其他環評師是否出現了違法違規的行為,一旦坐實,合伙人就可能要承擔連帶責任。因此,將合伙制引進環評機構,可以加強環評師的法律責任,從機構內部形成更為強大的制約機制,有助于削減環評市場原本存在的不法行為,幫助行業健康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