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部門就環境治理不力約談地方政府,是我國環保執法的一項工作機制創新,體現了我國環境保護從“監督企業”向“監督政府”的轉變。
對于減排不力地方,過去多能找地方分管副手或者環保部門“談一談”,有時候,大一點的企業都不“買賬”。而現在,他們有底氣“約談”地方大員,正是因為國家、政府乃至社會每個公民都已經意識到,“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
被約談的名單越來越長,也讓人擔心這項有效手段被濫用。“環保部的約談原則是根據需要選擇重點,形成示范效應。”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副局長汪冬青表示,地方政府負責人必須檢視自己的工作,防止被約談的風險,不能等到鞭子落到頭上的時候才整改。
也有不少人心生疑竇,約談市長就能根治環保難題?面對環保“督政”頻陷困境,曾經那些慷慨陳詞、簽下治污“軍令狀”的市長們不知作為感想?
環保“軍令狀”頻頻淪為“空頭支票”更讓政府威信掃地,讓政府激昂的承諾成為廢紙。政府要讓政令暢通,就必須先樹威立信,環保“督政”要得以貫徹執行,沒有何以讓公眾和企業信服?環保“督政”大的尷尬其實是權責不匹配,作為真正履行環保職責的部門和人員卻沒有相應對等的權力作底線,在履職特別是環保執法時顯得沒有底氣,產生不了震懾。為此,一些地方出臺規定,要求市長親自管環保,實現一票否決,一旦出現重大環保決策失誤和處置環保事件不力等行為將付出被免職的代價。
目前,環保部正在組織對此前約談城市的整改情況進行評估,今后,約談更將著重從區域發展角度找到矛盾所在,促進產業升級,公眾也有望參與其中。
環保約談起到了“敲打”地方政府的作用,促使其深刻反省環境污染的癥結所在,加大對環境問題的整改力度。經過約談,督促地方對癥下藥,下大力氣治理污染,環境惡化趨勢初步得以扭轉。
總之,在環保問題上,不論督查約談還是通報批評,只有傷筋動骨了,生態環境才能真正的脫胎換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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