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環保法》第68條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近日出臺的《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辦法(試行)》明確提出“實行生態環境損害責任終身追究制,規定對違背科學發展要求、造成生態環境和資源嚴重破壞的,責任人不論是否已調離、提拔或者退休,都必須嚴格追責。對在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
此次環保部將約談情況公布于眾,還曝光涉污地方的主要負責人,其實就是抓住了中國人愛“面子”的這一軟肋,戳到了環保既督企又督政的痛點,把你赤裸裸地晾在公眾面前,無疑,它給這些政府主要負責人帶來了極大的危機意識。高污企業創造的經濟價值再大,也不如市長的面子重要,進了被曝光的名單,畢竟不是光榮榜,面子上是在不好看。也正是因為被曝光,沒了面子,所以才有市長當面表態“三年一個大變樣”、“親自分管環保工作”的承諾。
環保約談機制的啟示,不僅僅是在環境問題上。從更大層面上看,這體現著改革的耦合性、協調性問題。當前,不管是環境問題、經濟問題還是其他一些更具體的問題,很多都不是局部性的,也不可能局限在一定區域內就能解決。對于這些問題,重整權力運行流程、改變權力配置比例,或能產生更好效果,而這可能也是改革的要點所在。
無疑,環保部約談讓人們在期盼藍天綠水青山中很具新聞性、搶眼效應。但是,環保部約談僅僅是督促地方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切實履行環境保護責任的步,尤其在被譽為“史上嚴環保法”的新環保法在今年實施后,特別是規定了9種處罰情形,其中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包庇的;依法應當作出責令停產、關閉決定而未作出決定的等,新環保法規定在對直接責任人作出撤職、開除等處理的同時,要求監管不到位的主要負責人引咎辭職。讓環保部約談更具震懾力,已經具備了充分、扎實的法制基礎。
各級政府部門應該摒棄唯GDP論的政績考核觀,在制定每一項重大行政決策都應該嚴格履行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法定程序,嚴格辦理程序,緊緊圍繞經濟發展與環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加大依法行政考核力度,把環保工作納入政績考核,對重大行政決策進行“倒追”,對決策嚴重失誤或者依法應該及時作出決策但久拖不決造成重大損失、惡劣影響的領導人員和相關責任人員,責任追究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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