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污水處理設備廠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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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醫療廢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及經濟實力都大大提高,對環保工作的重視和加強已是眾望所歸,建立完善的污水處理產業發展體系,已成為當務之急。醫療廢水是日常排放量較大,潛在致病危害zui大的污水之一,醫療廢水中含有多種病菌、病毒及寄生蟲,對這種污水若不進行治理而直接排放,其直接和潛在危害都是顯而易見的,因此,進行醫療廢水治理是十分必要的。
一、某區醫療廢水管理現狀
醫療廢水管理是該區環境保護工作的重點之一,近年來,盡管環保部門對醫療單位的廢水治理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切實有效的措施,但從目前的調查結果看,仍不容樂觀。現有醫療單位200余家,其中20張床位以上單位27家,有污水處理設施的單位21家,實施二強化處理的單位有4家,2006年該區有3家醫院建成*醫院,達到了《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2008年對5家單位下達了限期治理任務,現除一家單位安裝完畢外,其余4家由于種種原因仍未施工。許多小型醫院、診所在審批時未經過環保部門,醫院廢水未采取任何措施,直接排放到城市下水管網或河道,嚴重危害人們的身體健康。
二、醫療廢水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醫療機構對醫療廢水處理工作普遍存在認識不足醫療衛生機構未給予醫療廢水治理工作應有的重視,在調查中,我們發現個別領導,即使是一些高層領導對污水治理工作的認識也僅是口頭上提的較高,而真正落實到行動上時動作緩慢,有些醫院寧肯花大價錢購買醫療設備,而對污水治理能省則省,不愿意進行投資。尤其是一些中小型醫院,無專人負責,管理比較混亂。
(二)現行的醫療廢水處理法規缺乏可操作性對醫療廢水的環境管理,需環保部門加強對其日常的監督管理,加大監督檢查的處罰力度,但現行的一些法律法規,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實施細則》只提出“排放含病原體的污水,必須經過消毒處理,符合國家相關標準后,方準排放”,但未針對醫院提出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條款,國家于1988年5月出臺《污水處理設施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一是處罰金額偏低,二是未對由于污水處理設施損壞、事故停用未采取措施等提出具體的處罰金額,而對于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單位,環保部門又無關停權,致使一些醫院在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污水超標排放,造成嚴重后果。
(三)醫院管理環保前置審批未能提前介入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建設單位在辦理營業執照前需辦理環保審批手續,而在檢查中我們發現許多小醫院、小診所對醫療廢水、醫療垃圾未采取任何措施的情況下已辦理了營業執照,只有當群眾舉報發生污染事故,我們才知道,但由于前期審批時未介入,加之地理位置的局限性,致使環保工作非常被動。
(四)對空氣的污染嚴重由于醫院污水水質特殊,常規好氧生物處理系統、曝氣供氧過程產生的氣泡擴散形成了大量的氣溶膠分子。這些氣溶膠大分子表面附著了一些病原微生物,向空氣中擴散傳播,這就為傳染性疫病的傳播打開了另一條通道。一般污水處理站都有異味產生,應遠離居民,除一些大型醫院能做到外,大部分小型醫院都位于居民區內,很容易造成空氣污染,而對于氣味污染,國家新出臺的標準要求對其進行處理,但從目前調查結果看,很少有醫院能做到。
(五)資金短缺,制約了污水處理設施的改造步伐資金短缺也是制約醫院進行廢水治理的一個重要因素,近幾年,我們在煙塵治理方面投入大量的資金,但在醫院廢水治理方面的資金投入相對薄弱,再加上醫院領導對廢水治理重視程度不夠,使醫院廢水治理以來處于滯后狀態。